迎戰SEPs授權談判 業界專家指路

「標準必要專利(SEP)產業論壇」與談貴賓,臺灣科學園區同業公會顧問楊明勳(左起)、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紹凡、5G產業創新發展聯盟智慧財產權SIG召集人王鵬瑜、新穎數位(股)公司副總經理張瑩珠、飛翰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明道、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智權組組長張展志。圖/電電公會提供

標準必要專利的國際判決與意見

SEPs授權談判常見四大落差

標準必要專利論壇首位主講者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呂紹凡,代表高科技公司處理國內外專利侵權訴訟擁有超過20年經驗。呂紹凡指出,在標準必要專利中,FRAND原則實踐應考慮的項目,包括要避免出現授權費堆疊,因此不能僅僅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此外,標準專利權人不應區別對待處於類似情形的實施人,也不應出現類似貿易保護主義的情況,且應根據不同產業、不同時期、實施人位於產業鏈的位置等因素而綜合考量。

FRAND原則具5項因素

臺灣廠商多年來歷經國內外許多專利戰的洗禮,早已將智慧財產權納入公司治理的一環,一方面強化自身專利的佈局,另一方面也高度尊重他人專利權。呂紹凡提醒標準專利權人的行爲均將在法律下受到檢視:(1)專利授權包裹中混雜標準專利與非標準專利、無正當理由給予不同實施人差別待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2)自己在授權談判或訴訟中擔任不同角色時的立場不一、標準不一的情形,在即將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均有可能被要求開示這些文書記錄。

呂紹凡特別介紹了「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RAND原則)在國際上的知名案例,包括高通公司於2017年被我國公平會裁罰新臺幣234億元的案例,以及華爲公司與InterDigital於2013年在中國的訴訟。在談及國際多起有關通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時,呂紹凡進一步分析FRAND原則的內涵,應至少充分考慮5項因素:(1)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與品質與其主張權利金的關聯度。(2)標準必要專利對於該技術創新的貢獻率。(3)整體考慮係爭產品的其他相關技術之智慧財產權。(4)專利權人不能因爲宣稱已將標準技術納入專利而獲得額外利益。(5)專利權人是否充分揭露「類似可比較之授權契約」(Comparable Agreements),以證明其對於係爭標的的授權條件符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

檢視標準必要專利價值

長期協助臺商處理兩岸商務,嫺熟科技產業法律與智慧財產權的臺灣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顧問、衆勤法律事務所所長楊明勳律師,他以宏觀的產業角度表示,技術標準化是促進產業進步與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就法律面而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除採取保護專利之法律手段外,是否造成阻礙產業進步,近年來已成爲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所關切的焦點。當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專利權之行使,必然面對來自公權力的嚴格檢驗。就產業面而言,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必須是技術本身的價值,而不能是技術被納入標準後所帶來的價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若過度行使專利權,將不利於標準技術的推廣與市場化,也不利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產業競爭力,此舉亦將促成加速新一代技術的研發與創新,以通訊技術標準爲例,每一代的通訊標準的更替與其市場化速度息息相關。最後,就戰略面而言,中美科技戰將使標準技術面臨國家安全與新冷戰思維的考驗,尤其是網路與通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將因技術與產品區域使用的限制而大受影響。

充分揭露授權資訊的重要性

本次論壇綜合座談的主持人王鵬瑜律師,是電電公會「5G產業創新發展聯盟」的智權SIG召集人,也是工業技術研究院的法務長。王鵬瑜特別介紹日本特許廳於2022年公告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第二版,針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於供應鏈中的哪一個供應商授權,是否可以任意決定選擇主張對象,在國際上是相當有爭議的。如果專利權人不充分揭露授權資訊,將可能造成供應鏈中的代工製造商與銷售者重複支付權利金,甚至擾亂市場其他專利權人收取其合理權利金秩序,並增加整體產業鏈的授權談判成本,則顯然違背國際標準組織鼓勵技術共享與FRAND授權的指導原則。

王鵬瑜特別引用2023年3月16日英國法院就InterDigital與中國聯想有關SEPs的授權金判決,支持呂紹凡及楊明勳的看法。英國法院判定的0.175美元每臺權利金數額遠遠低於InterDigital對外公告的權利金費率:3G標準0.4美元、4G標準1美元及5G標準1.2美元。主要原因就在英國法院詳細檢視InterDigital提出其SEPs「類似可比較之授權契約」(Comparable Agreements)後,依照FRAND之授權原則,發現專利權人原先主張顯不合理。此一判決是少數直接由法院判斷SEPs授權條件的司法案例,也再次印證SEPs專利權人公開揭露授權條件的必要性,相當值得臺灣廠商深入瞭解及參考運用。

審慎評估對方SEPs質量

臺灣新穎數位公司副總張瑩珠就SEPs「過度宣告」進行專題演講,臺灣新穎數位公司是一家長期在全球專利資料庫深度研究與分析的公司,並與美國UC Berkeley創新中心有深度合作關係。張瑩珠在專利資料的研究與分析經驗超過20多年,同時也是美國的無形資產評價師。近年來,她針對許多前瞻性技術都有深入的分析投入,也對專利價值提出重要觀點,主導的專利技術交易成功案例超過30件以上。

根據ETSI SEPs資料庫顯示,約有50萬件專利,其中5G SEPs大約有28萬件。然而,有些國際大廠宣稱自己持有5萬筆5G SEPs,但經過深入分析後,實際上只有1萬件技術左右,形成極大的數量落差。這些數據資訊對於國內廠商在評估技術實施及權利金談判時非常重要。

張瑩珠指出,SEPs有非常多的構面分析角度,我們必須避免被他人的過度宣告所影響,以免錯判情勢。透過實際案例,分析幾家大廠SEPs申請品質,從技術含金量的角度或是翻譯品質的問題等等,都可以作爲國內廠商在與專利權人談判時因應的重要資源與籌碼。

在面臨SEPs授權談判時,廠商應該審慎評估對方提出的SEPs質量,不要因對方提出的數量或數字而妥協。所有資料都應再進行確認,特別是對方所主張的SEPs是否與廠商使用的技術規格相符,以及這些專利申請哪些國家,是否與廠商主要市場有關;這些都是廠商在談判時應該思考的問題。

留意SEPs授權談判四大落差

多次接受臺灣廠商委託,在國際專利戰中獲得勝訴的飛翰法律事務所(Finnegan)合夥律師楊明道專精專利訴訟、國際授權談判及智財策略。楊明道表示,授權方與被授權方進行SEPs談判時,往往有事實或理解上的落差,這些落差會導致談判沒有焦點、陷入僵局、甚至因此破裂。常見的落差可歸類爲數量落差、品質落差、權利金落差、以及地域落差。(參考右下圖爲例)所有差異累加起來,授權方與被授權方之間的期望或談判權利金的差別可能有10倍或更多的落差。

數量落差經常出現:授權方以宣告數量爲準、但是法院或被授權方驗證後往往得出較低、甚至低許多的數量。有些專利跟標準有所關聯,但是最後獲准權項的寫法或條件與產品執行的方式有所不同,這就導致了品質落差,也就是說實際能夠證明侵權的專利數量會比授權方宣告的限縮許多。

權利金落差以及地域的落差,也會擴大兩方的差距。這些重大落差都是在授權談判時的重要考量,在確實瞭解及分析這些落差之後,也可讓雙方談判比較能聚焦,以有證據的事實來做認定、談判、及協商最後授權條件,達成的授權也會比較接近FRAND原則。

Finnegan在臺灣科技業界聲譽卓着,總部位於美國首府華盛頓特區,2003年設立臺北飛翰辦公室。飛翰法律事務所是臺灣成爲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後,第一家在臺設立的外國法事務所,楊明道在論壇中強調,身爲智財領域的跨國事務所,其業務涵蓋歐洲、日本和美國智財法律相關範疇,Finnegan很樂於協助臺灣廠商在國際上維護應有權利。

臺灣SEPs含金量超車國際

另一位評論標準必要專利過度宣告情形的與談人是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組長張展志博士,張展志是臺灣交通大學的資訊工程博士,在專利分析方面則有15年以上經驗,曾擔任臺灣智慧財產局審查官訓練講師及電電公會智財委員會委員,同時也長期協助工研院通訊標準研發團隊進行4G、5G的SEPs佈局工作。張展志提及,從衆多的統計資料、研究報告及過去的法院判決中可發現:SEPs過度宣告的情形確實存在,從數份研究報告中的評估結果甚至可得知自行宣告的SEPs之「標準必要率」僅約8~33%不等,在目前標準制定組織對於SEPs是否真爲標準必要,並沒有明確檢核規範的情況下,此一狀況將會持續發生。此外,專利權人所擁有的SEPs數量及佔全球數量的比例,亦影響到FRAND原則之授權費率判斷,舉例來說,在2017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一案,法院使用16.6%來計算所有自我宣告的LTE(4G) SEPs數量,進而計算FRAND費率。換言之,法院認定Unwired Planet的SEPs含金量不到其宣告的2成。

張展志指出,經過縝密分析,臺灣科研法人機構的SEPs相較於國際專利權人的SEPs,含金量更高,這些都是長期投入研發與專利佈局的成果。臺灣企業在面對國際專利授權的議題時,其實有很多的資源與籌碼。

絕大多數臺灣科技廠商只要進入國際市場,幾乎均歷經智慧財產爭議或訴訟的洗禮,這也是廠商「長大人」、產業升級必經之路。臺灣產業界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遵守國際市場規則毋庸置疑,從臺灣產學研近年參與國際標準組織,以及佈局國際專利的數量和品質排名與日俱增,即可看出端倪。電電公會此次邀請經驗豐富、學有專精的實務專家與業者當面交流座談,對於廠商因應國際專利權人主張SEPs的談判主張、注意事項,乃至可能交互授權的籌碼和資源,提供強而有力的後盾,許多廠商當場均表示感謝並希望藉由電電公會平臺,協助供應鏈獲得公平合理的國際談判地位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