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怎樣投票纔有效?驗票律師提醒七重點

賴瑩真強調,依選罷法第64條規定,只要選票上能清楚辨識政黨候選人,該張選票依然有效。(翻攝自「律師真話 X 賴瑩真律師」頻道袁庭堯高雄傳真)

只帶身份證就能領票、選票正確位置蓋兩個章也有效,這些投票小常識不見得人人知道,擁有兩次驗票經驗網紅律師賴瑩真特地製作影片,提醒大家「投票一定要注意的七件事」,選前幫民衆複習一下正確的投票知識及流程,也破解「帶手機進投票所」的網路謠言

距離投票日還有八天,賴瑩真強調,臺灣民衆投票經驗豐富,但漏帶證件、用個人私章蓋選票、撕毀選票等違法行爲屢屢出現,輕則製造廢票,重則有刑責或罰鍰,不可不慎。

過去,民衆都以爲投票一定要帶「投票通知單身分證印章」三樣東西才能領票,但賴瑩真強調,其實依選罷法第18條規定、只憑身分證就能領取選票,但健保卡、駕照、學生證不能替代身分證,均無效。通知單隻用於事前的提醒(民衆也可上中選會網站鄉鎮區公所查詢),印章則可在現場指印或是簽名代替。

賴瑩真提醒民衆,領票時記得要一次領取「總統、立委、政黨」三張選票,領票後需在投票所內一次投完,不可因爲想上廁所原因、中途離開投票所再折返。

日前網路上傳出有人抱怨「爲何進投票所不能帶手機」的謬論引發論戰,賴瑩真鄭重提醒,選罷法第65條清楚規定,不得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選務人員可禁止投票,任何人也不得以攝影器材刺他人的投票內容

至於如何完成一張有效票,賴瑩真強調,只能使用圈票處提供的投票章,不可使用私章,更不可再用筆註記、簽名、或繪製任何符號。不過,有些民衆怕蓋不清楚、多次蓋印,甚至直接蓋在候選人號次、政黨、姓名之上,依選罷法第64條規定,該張選票依然有效。

賴瑩真表示,若不慎蓋錯欄位,補蓋正確位置也無濟於事,該張選票只能淪爲廢票。民衆也千萬不可因此撕毀選票,否則依選罷法第110條規定可處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鍰。此外,亮票也是相當嚴重的行爲,依選罷法第105條規定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不少民衆已經買好車票預計返鄉投票,賴瑩真也再次提醒大家,出發前務必檢查身分證是否帶在身上,纔不會錯失參與投票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