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兇手很少抗辯精神障礙 原因曝光

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一審獲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圖/中時資料照片)

1981年刺殺雷根的兇手辛克利(見圖),法院認爲精神失常,送入醫院治療,一治療就是35年,直到2016年始獲釋。 (圖/美聯社)

鄭姓兇嫌持刀刺死執勤的鐵路警察李承翰被判無罪,判決的理由是法官合議認爲鄭嫌有長期精神疾病,因中斷就醫吃藥,在搭火車時急性發病,精神極度不穩定,嚴重影響認知及理解能力,依判法第19條規定判無罪。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自2001年起到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案發當天鄭嫌的行蹤有嚴重的妄想,處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臺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識及理解自己的行爲。

洪裕翔說,法官考量鄭嫌缺乏病識感,有長期就醫必要,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制就醫5年,是法定監護期間最高上限。

此判決一出,舉國譁然,不但質疑醫師鑑定報告、也認爲法院似非受鑑定報告所拘束不可,且被告尚可買票坐火車,何來欠缺辨識能力?民代、學者則認爲社會安全網未發揮功效,包括被告強制就醫年限5年,較外國爲短。

法官協會就建議借鏡於英國制度,以精神障礙作爲抗辯事由,實務上極爲罕見,因一旦抗辯成功,依該國制度,被告被長期甚至終身監禁在精神醫院的可能性極大,反觀臺灣被告一旦因精神障礙而被輕判或無罪,仍能交保在外,沒有完整的精神醫院體系得以無縫接軌此方面的社會安全環節。

換言之,如果被告抗辯患有精神疾病,即使爲法院所採認,亦應修法,把強制就醫年限延長。

美國已故總統雷根於1981年3月30日被刺,法院判定兇手辛克利精神失常罪名不成立,送精神病醫院治療,一治療就是35年,直到2016年始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