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做外國債券自營業務 金管會大幅鬆綁額度
金管會19日宣佈,將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的附買賣回條件交易,從原本的銀行兼營證券業務的指撥營運資金1倍,改爲「附賣回條件買入」不計入限額,而「附買回條件賣出」額度從324.9億元放寬至約9000億元。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這次的放寬,主要是法國巴黎銀行跟花旗銀行,在歐洲商會跟美國商會上建議,大企業跟機構法人通常有短暫資金需求,有買賣外國債券的需求,希望能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附條件買賣的限額。
原本銀行兼營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證券業務,是「附買回條件賣出」、「附賣回條件買入」的外國債券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銀行兼營證券業務的指撥營運資金1倍。但放寬後,「附買回條件賣出」外國債券交易額度爲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30%,「附賣回條件買入」的外國債券交易額度則免計入限額。
莊琇媛解釋,以銀行角度來說,「附買回條件賣出」是先把外國債券賣給客戶,銀行先取得錢,約定幾天後買回,債券就回到銀行手上,這幾天的價差就是利息,「附賣回條件買入」就是相反,銀行作爲客戶資金的提供者。
根據銀行局統計,目前全體銀行兼營證券業務的指撥營運資金爲324.9億臺幣,約摺合10.07億美元。而截至去年12月31日,整體銀行淨值爲3.1兆臺幣,換言之,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業務的「附買回條件賣出」額度,從原本的324.9億,放寬到約90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