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仗親友信任盜領千萬元 賣房賠償判3年10月

彰化一名廖姓銀行高級辦事員,在銀行擔任「理財專員」從事招募基金、保險投資等業務,因績效所需找來親友開設帳戶,利用親友委託開戶、提款等交付身分證件、存摺等機會,侵佔親友超過千萬元。(吳建輝攝)

彰化一名廖姓銀行高級辦事員,在銀行擔任「理財專員」從事招募基金、保險投資等業務,因績效所需找來親友開設帳戶,利用親友委託開戶、提款等業務交付身分證件、存摺等機會,侵佔親友超過千萬元,遭彰化地院依僞造文書、侵佔罪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侵佔部分若未返還告訴人,將追徵期價額。

判決書指出,廖男利用職務與親友的信任,從2006年開始侵佔媽媽、叔父、妹妹、女兒、太太的姐姐、高中同學、同學的太太及同學的母親等人之存款,長年累積侵佔以爲神不知鬼不覺,每次侵佔1萬元至100萬元不等,光高中同學一家人就被侵佔千萬元。

親友基於信任交由廖男代爲操作,項目包括基金申購、人民幣定存等金融服務,先將現金連同存摺交由廖男帶回銀行辦理,再由廖男交還存摺及基金帳單供覈對,因此利用此互動模式,僞造私文書刻下僞造印章,連同先前留存的身分證影本開始侵佔存款,且爲了掩蓋犯行,還盜用同事的印鑑僞造虛僞交易內容。

判決書指出,廖男侵佔高中同學一家人將近1300萬元,必須變賣房子還給被害人,除了友人之外,還盜領媽媽、女兒等三等親家人,總計也遭侵佔近千萬,法官認爲,廖男盜刻僞造印章、僞造印文、盜用行員印章屬於僞造私文書,被害人被多次侵佔,足以損害被害人及銀行。

法官審酌,認被告未盡忠職守,反趁職務之便挪用親友存款,侵佔友人家人款項將近1300萬元,侵佔親戚之款項金額亦高,且長達數年,考量被告未完全賠償,僅以房屋一幢之拍賣房清償部分損害,而被告與其他被害人則爲三等親容有原諒之意,故就侵害親屬部分量處較輕,因此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