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務獎金離職後竟領不到! 顧立雄:沒有事先講明就應該要發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日前傳出多家銀行因依照金管會規範,給員工業務獎金遞延1年發放,導致員工中途離職竟領不到獎金,遭臺北市勞動裁罰。據悉,昨天(5日)勞動部特別找金管會、銀行公會開會協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如果勞動條件中發放條件達成,就應該要發放,若當初在訂契約時銀行沒有事先講明離職後獎金就不給,那銀行就不可以金管會訂定的業務獎金遞延規定,不發放獎金給離職員工。

依照銀行局規定「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8條,因爲擔心金融業者有不當銷售問題,所以對銀行的業務獎金採「20%遞延一年後發放」。但卻有部分銀行的工會指控,在這遞延期1年內離職,竟拿不到剩餘20%的業務獎金。

據工會發出的新聞稿,包括臺新銀行、日盛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安泰銀行、遠東銀行、匯豐銀行都有扣發該筆獎金,僅有渣打銀行上海商銀等少數業者不會扣發該筆獎金。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6日)表示,如果發放條件達成,銀行就應該要發放。金管會的要求,是銀行不要在交易成功當下就發放獎金,從監理觀點,如果獎金髮放完全是交易成功與否的當下,就會沒辦法進一步評估此交易本身內容的適切性,遞延的這個規範目的是這樣,但這規範絕不可以做爲銀行不依照勞動契約支付業務員應得獎酬的理由

顧立雄強調,勞動契約的獎金髮放跟遞延規範是完全兩件事,如果在當初訂定勞動契約時,勞資雙方有直接明白在契約中規定獎金計算一旦離職就不給,銀行若有講明在先,也許依照勞動契約可以解釋。但如果沒有事先講清楚的話,而獎金髮放條件成就與否,跟員工是否在職,沒有產生必然的連動,銀行不應該用金管會遞延的規範,不發給離職的員工。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日前也表示,將先跟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當面溝通討論,她個人則認爲這筆獎金應爲勞務所得,勞工有所付出,僱主就應該給付酬金。

勞動部昨天(5日)也特別找金管會來開會。顧立雄表示,勞動部是想了解金管會第8條規定的監理意義,但至於勞動契約的審視應該是勞動部的權責,勞動部不應該以金管會上述第8條的規範,作爲銀行要不要發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