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男扮警脅迫少女拍性愛影片 犯3罪判8年還上訴

澎湖陳姓男子曾與未成年少女交往,得知父母辦理離婚事宜,將有監護權之爭,陳竟一人分飾三角,佯扮警員傳訊要脅少女猥褻、強制性交,並錄下性愛影片,之後,冒用少女心儀網友帳號,要求她拍攝自慰私密影片,一連觸犯3罪,原一審合併判刑8年;陳不服,認爲判刑過重,二審表示,一審已判輕,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暱稱胖胖,曾透過朋友介紹,與受害少女有過短暫交往;但陳男不懷好意,另設IG帳號暱稱「鄭威特」,假冒爲警局偵查隊警察與少女聯繫,明知少女父母即將離異,不願母親擔任她的監護人,特意傳訊脅迫少女與「胖胖」發生性關係,並要求她以手互相撫摸對方性器,並以手機拍攝影片傳送予「鄭威特」,否則監護權將會給她母親。

去年3月底下午,少女配合陳男要求,在澎湖縣某國小1樓廁所,以手撫摸陳男性器並以親吻他胸部,陳則以手侵入少女私密處,並脅迫她持手機將性愛過程錄影留存。

此外,陳男與少女交往期間,得知少女「Telegram軟體」帳號密碼,發現她與暱稱「劉晨熙」的網友存有曖昧,並藉機獲取「劉晨熙」帳密,假冒「劉晨熙」要求少女傳送自慰私密影片,因少女誤認是心儀網友向她索取,在戒心降低下拍攝影片,傳給陳男。

後經少女父親發現提告,陳男被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據悉,審判期間,少女父親曾致電法院,因陳男犯後仍持續騷擾,請求澎湖地方法院應從重量刑。

陳男色慾薰心佯扮警脅迫少女猥褻、強迫性交錄下性愛影片,之後又冒名訛詐少女雙方視訊自慰,陳竊錄猥褻行爲滿足私慾,依兒少法本應加重其刑,且他素行不良曾犯有竊盜、酒駕前科,至今仍未獲少女或其家屬原諒。

澎湖地院審酌,陳平日擔任水泥工維生,尚須扶養雙親,分別依脅迫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處7年8月;又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又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但高分院審酌,原審就陳男所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以詐術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分系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7年2月,僅就法定最低刑度加8月、2月,經參諸被告犯案情節,可認原判決量刑,已屬輕判。

此外,被告所犯3罪原判決所受宣告各刑合併的總刑期,應爲16年,應執行刑範圍應爲7年8月至16年間,但一審原判所定應執行刑8年,僅就所宣告有期徒刑最長期加4月,等同於僅僅只有1/2被告所受宣告總刑期,已對被告給予相當刑罰折扣。因此,駁回陳男上訴。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