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南澳鄉長性騷擾屬實卻因1原因無法可罰 受害女:深感遺憾

性騷擾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宜蘭縣南澳鄉長李勝雄疑似性騷擾公所女員工,交由縣府裁處。縣府認爲,行爲發生在性別平等工作法尚未修法前,當時未訂相關罰則,在不溯既往原則下,只能「不予處罰」。

對此,被害女員工今天受訪時說,此案竟無法可管,深感遺憾。

南澳鄉公所1名女員工於3月11日具名向縣府申訴,指控李勝雄、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長林志雷對她性騷。縣府接獲申訴後,依規定組成專案調查小組。

經縣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審議,今年6月判定李勝雄與林志雷的性騷擾事件成立。李勝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移給縣府勞工處裁處,林志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由南澳鄉公所與縣政府召開考績委員會討論行政懲處。

勞工處今天表示,過去性別平等工作法未對最高負責人或僱主的性騷行爲訂有罰則,被害人只能透過民事或刑事訴訟,爭取權益,造成漏洞,勞動部發現後提出修正,增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在今年3月8日上路施行。

勞工處指出,李勝雄疑似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雖在3月11日提出申訴,但相關行爲發生在109年7月至111年5月間。當時,性工法對僱主或最高負責人的性騷行爲並無處罰規定,在不溯既往原則下,李勝雄雖被判定性騷擾成立,但不能適用新法,因此無法可罰,只能作成「不予處罰」的處分。

被害女員工迴應,雖政府已積極修法遏止性騷擾問題,但對於李勝雄無法可管部分,深感遺憾,李勝雄的相關行爲也已過了法律追溯期;至於林志雷方面,他身爲公務人員知法犯法,縣府若再不嚴懲,將他免職或調整非主管職,只怕會食髓知味,爾後更變本加厲,侵犯更多女職員。

針對林志雷被判定性騷事件成立,縣府未調整主管職務,外界雜音甚多,質疑「性騷零容忍」根本是喊假的。縣府表示,林志雷部分,已召開考績會作進一步審議,目前尚未完成,最後會依據考績會結果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