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提醒告知書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提醒告知書

致廣大居民朋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我們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的重要手段,裝修過程對於居民的住房安全和生活品質也有極其重要的影響。違規進行室內裝飾裝修,輕則擾亂公共秩序,重則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構成犯罪。安全是社會發展的“紅線”,也是人民幸福的“底線”。爲維護居民室內裝飾裝修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建築結構和公共設施不受損害,現將有關法律規定提醒告知如下:

一、關於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爲,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的禁止行爲及注意事項:

1.《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爲:(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爲。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爲:(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爲,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爲,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爲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5.《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7.《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8.《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二)申請人身份證件;(三)裝飾裝修方案;(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爲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爲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9.《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10.《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三)允許施工的時間;(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六)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七)管理服務費用;(八)違約責任;(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11.《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爲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爲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爲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1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1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佔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望廣大業主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10日

來源: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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