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民操控145個賬戶,違規交易8只個股獲利,被罰沒近6億
臨近年底,一則來自中國證監會官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讓人直呼“瘋狂”。
一名稱作王寶元的男子控制145個證券賬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中操縱吉林高速、大連熱電、宜賓紙業、綠城水務、寧波熱電、哈森股份、友邦吊頂、大慶華科等8只股票獲利逾1.43億元,最終被罰沒逾5.71億元。
操作145個證券賬戶,違規交易“吉林高速”等8只個股獲利
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官網公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爲實施操縱行爲,王寶元共控制並使用“林某雲”渤海證券賬戶等145個證券賬戶違規交易8大個股。
其中,第一輪操縱“吉林高速”使用24個賬戶,第二輪操縱“吉林高速”使用32個賬戶,操縱“大連熱電”使用22個賬戶,操縱“宜賓紙業”使用18個賬戶,操縱“綠城水務”使用19個賬戶,操縱“寧波熱電”使用27個賬戶,操縱“哈森股份”使用26個賬戶,操縱“友邦吊頂”使用23個賬戶,操縱“大慶華科”使用54個賬戶。
單個來看,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寶元控制接連控制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吉林高速”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上千萬。
證監會查明,王寶元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吉林高速,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吉林高速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此外,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在第二輪操縱期間,賬戶組對倒交易吉林高速。
此外,王寶元還分階段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大連熱電、宜賓紙業、綠城水務、寧波熱電、哈森股份、友邦吊頂、大慶華科等7只個股,操縱意圖明顯,造成這些個股的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相關人員情況說明、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爲,王寶元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
王寶元及其代理人請求從輕處罰,證監會:本案量罰幅度適當
在聽證過程中,王寶元及其代理人提出4大理由請求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從輕處罰。
其一,賬戶控制認定有誤。《事先告知書》認定的145個證券賬戶中,異議賬戶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碼與王寶元控制的證券賬戶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碼不重複;另有他人控制、使用上述異議賬戶;以及王寶元與上述異議賬戶不存在交易涉案股票的資金往來。
其二,涉案交易行爲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根據涉案證券賬戶交易流水以及各項交易指標統計,當事人的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不明顯,報撤單情節、對倒交易情節顯著輕微,對涉案股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影響極小。
其三,獲利金額認定有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應扣除非由王寶元控制的證券賬戶的盈虧金額,扣除大盤指數、行業指數自然漲幅增加的盈利金額部分。
其四,量罰幅度過重。一是王寶元存在積極配合調查情形,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法定情形,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沒一罰三”量罰幅度過重,與處罰慣例相左。
而證監會認爲:本案賬戶控制關係認定準確。具體來看,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其他賬戶存在設備關聯,結合王寶元在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中的自認及他人指認,足以認定。
證監會還認爲,當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實際控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採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8只股票,影響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與同期上證綜指或深證綜指最高偏離31.79%。當事人在涉案期間採取多種操縱手段反覆多次實施操縱行爲,實施違法行爲時間跨度長,涉及的股票只數多。其長期採用配資方式借用他人賬戶,實際控制使用的賬戶數量大,且賬戶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屬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情形。
此外,證監會認爲本案,獲利金額認定無誤,量罰幅度適當。
證監會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王寶元違法所得1.43億元,並處以4.28億元罰款。
來源:新京報貝殼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