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薪資水準提高 年度匯款上限擬上修至50萬元

金管會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逾等值新臺幣40萬元,因應移工薪資水準提高,金管會研議將年度匯款上限上修至等值新臺幣50萬元,預計第4季上路,逾70萬名移工可望受惠。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公佈「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明,此次修正有6大重點,預告期爲60天,待完成法規預告及後續行政程序,預估第4季可完成修正上路。

首先,現行法規僅針對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業者設有最低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門檻,金管會擬增訂非專營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同樣應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

目前有4家獲金管會覈准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業者,包括統振、東聯、數位至匯及美家人力資源,4家皆爲兼營而非專營,但實收資本額均高於1億元,不受新規影響。

其次,現行法規針對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僅設有消極資格條件,金管會擬增訂積極資格條件限制,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支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模式,若不合規,金管會得駁回經營申請或營業許可證續期申請。

童政彰表示,目前4家獲准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業者,負責人均有符合此項規定。

第3,金管會比照電支管理辦法規定,將律師審閱機制引入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中,增訂申請人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的法律意見書。

第4,現行外籍移工多來自菲律賓、越南、印尼及泰國等地,且泰國盤谷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及印尼人民銀行均在臺灣設有分行,考量外銀在臺分行可能申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金管會增訂外銀在臺分行可由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即可,不必檢具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同意的決議錄。

第5,考量近年外籍移工薪資水準提高,配合實務需求,金管會原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逾等值新臺幣40萬元,此門檻將上調至等值新臺幣50萬元,國內逾70萬名外籍移工可望受惠。

第6,金管會明定外籍移工身分確認應遵循程序,過往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於外籍移工註冊時及註冊後按月執行行蹤不明外籍移工查覈作業,實務作法爲向勞動部申請查覈工作,未來將改從內政部系統直接查覈居留證有效時限,資料即時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