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女信徒外出用餐竟帶回住處 臺南廟公強制性交遭判刑
臺南一名張姓男子,去年2月23日下午,當時擔任臺南市某土地公廟的廟公,與受害人A女邂逅後,對A女強制性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張姓男子,去年2月23日下午,當時擔任臺南市某土地公廟的廟公,與受害人A女邂逅後,對A女強制性交,臺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4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日A女在廟內參拜時,張男見狀後邀請她一起用餐並搭乘其機車出行。隨後,張男便將A女帶至自己位於臺南市的租屋處,過程中,張男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A女之拒絕及反抗,違反A女之意願,強脫A女之外褲、內褲、上衣,撫摸A女之胸部,並以舌頭插入A女之陰道爲強制性交行爲得逞。
辯護人曾爲張男辯解稱,被告對A女抱有感情,並未使用暴力,且未對A女造成嚴重傷害。然而,法院認爲這並不構成減輕刑責的理由,尤其是在A女兩度明確表達拒絕後,張男仍然不顧對方意願行爲,這已經違反了A女的意願。
法院審酌,張男於案發當時爲成年人,本應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權,竟不顧A女拒絕,仍對A女爲本件強制性交犯行,導致A女身心受創。張男僅爲滿足個人性欲犯案,事後並未能獲得A女之諒解,且於警詢中仍全盤否認有對A女爲性交行爲。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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