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行動/司法院:兒少法不是保護加害人

司法院指出,兒少法保護的是被害兒少身分隱私,不是保護加害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迴應提案指出,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列管機制,也有加害人查閱機制,終生可以被查閱,學校、幼兒園、補習班、長照等機構僱用人員或召募志工時,可申請查閱應徵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不過,目前僅限定教育、長照或安置機構等單位「被動」查閱,能否有效預防或防範狼師、讓大衆有所警覺仍遭質疑,若機構不申請查閱資訊,狼師仍有入侵校園、補教事業的可能,不如由政府機關「主動」公告來得有效。

有民衆質疑,酒駕累犯的姓名、照片,如今都上網公告,可能造成更多人受害的性侵高危險犯不僅不用公開,甚至可以不受限改名而持續侵害更多人?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的判決應以書面或上網公開,不過該條但書也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目前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只要涉及兒少案件,不論是否能辨識出被害人,幾乎都設定爲不公開,或是以「○○○」方式呈現被告姓名。

司法院指出,二○一九年九月曾發函各級法院,重申兒少法保護的是被害兒少身分隱私,不是保護加害人,部分案件若公開加害人身分會讓人辨識出被害者身分,例如父親對女兒性侵案,公開加害人身分等於公開被害女兒身分會造成被害人權益受損外,要不要公開加害人姓名背景要看是否讓被害人身分足以讓人識別,如果不會就要依法公開。

【記者林琮恩/臺北報導】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兒少法」保障主體是兒童及青少年,依法不得公佈性侵加害人身分的狀況,包括性侵加害人和被害人皆是兒少對象、案件仍在偵查期間、公佈其姓名可能使人聯想受害兒少時。若加害人是無相干陌生人,且公佈其姓名不致使人聯想受害兒少,案件已不在偵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