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官宣:取消居民家庭購買住房各項限購政策
(原標題:廣州官宣:取消居民家庭購買住房各項限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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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取消居民家庭購房各項限購政策,圖爲廣州居民小區 資料圖
9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取消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的各項限購政策,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爲通知原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爲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迴應羣衆關切,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的各項限購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2024年9月29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9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調整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穗府辦函〔2024〕xx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調整住房限購政策
此前,我市《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優化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穗府辦函〔2023〕4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辦函〔2024〕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穗府辦函〔2024〕38號)規定,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不含江高鎮、太和鎮、人和鎮、鍾落潭鎮)、南沙等區爲住房限購區域,在限購區域購買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限購,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單身人士能提供購房之日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在限購區域分別限購2套和1套住房(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及以下)。
本次限購政策調整後,本市戶籍、非戶籍居民家庭和單身人士在全市範圍內購買住房的,不再審覈購房資格,不再限制購房套數。
二、執行時點
政策調整自2024年9月30日0:00起施行,原政策與《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爲準。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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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建字〔2024〕284號
各有關單位: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更好滿足居民剛性住房需求和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優化我市房地產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優化分區住房限購政策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爲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下同)限購2套住房,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下同)限購1套住房。在執行上述住房限購政策的基礎上,在鹽田區、寶安區(不含新安街道、西鄉街道)、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範圍內,可再購買1套住房。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單身人士限購1套住房。在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和寶安區新安街道、西鄉街道範圍內購買住房,需提供購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在鹽田區、寶安區(不含新安街道、西鄉街道)、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範圍內購買住房,無需提供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
有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執行上述住房限購政策的基礎上,可再購買1套住房。
(三)深汕特別合作區按照其現行政策執行。
二、取消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轉讓限制
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後,可上市交易。
三、優化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價格備案流程
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並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抄報區級住房建設部門。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另有約定的,按照原約定執行。
四、調整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徵免年限
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徵免年限由5年調整到2年。
五、優化個人住房貸款政策
(一)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爲15%,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爲20%。
(二)購房居民家庭及成年單身人士名下已有住房無按揭抵押登記或只有一套按揭抵押登記(含抵押合同備案信息),新購買的住房,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可適用第二套住房貸款政策。
(三)有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可適用首套住房貸款政策。
(四)深汕特別合作區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調整爲15%,取消利率下限。
六、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完善“市場+保障”住房供應體系,推動建立“人、房、地、錢”聯動新機制,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結合商品住宅去化週期、住宅用地存量情況,優化調整住宅用地規模、佈局和結構。開展現房銷售試點,逐步提高新供應用地的現房銷售比例,有序推進銷售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作用,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