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儲備建設用地可先出讓再修復
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廣州市加強出讓儲備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力求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與供地、再開發活動同步推進,合理設置流程,有效縮短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前期工作時間,提升開發時效。
2016年出臺的“土十條”明確了有關工業企業用地再開發利用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要求,並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2019年起實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地塊再開發利用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相關制度實施後,對保障建設用地安全利用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地塊再開發利用還存在前期環節較多、時間較長的困難。
目前,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前需依次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土壤污染修復、修復效果評估,且作爲土地出讓的前置環節。每個環節均需相關行政部門對報告、方案進行評審、備案。該流程中,部分地塊耗時很長,致使供地時間受到制約,嚴重影響後續開發利用進程。特別是廣州城鎮化程度高,土地資源緊張,且正處於轉型發展期,地塊再開發利用的需求尤爲迫切,土壤環境管理現狀無法滿足城市發展要求。爲此,最新出爐的《方案》提出了“淨土開發”的模式,保障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的同時,加快儲備用地出讓和再開發的進度。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涉及人民羣衆健康,爲全力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方案》確定適用範圍爲擬通過出讓方式供地的儲備建設用地。通過此類地塊先行先試,爲加快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摸索高效、安全、合理的流程。
《方案》的出臺也是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邁進了一步。通過“淨土開發”,能夠解決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時間不一致、主體不統一的問題,爲實施“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奠定了基礎,是一次積極探索。
在原有的出讓模式中,建設用地需完成土壤污染修復和管控以及修復和管控效果評估後方可出讓(“淨土出讓”)。《方案》出臺後,建設用地可先出讓再開展土壤污染修復和管控,修復達標後開發建設(“淨土開發”)。土壤修復與後續項目建設的前期籌備時間同步並行,縮短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總體時間。
《方案》提出的“淨土開發”是在原“淨土出讓”基礎上增加一個可選項,選擇“淨土開發”需符合以下情形:(1)地塊儲備主體承諾在一年內完成修復的,可提前辦理出讓手續,儲備主體在交地前確保土壤已修復完成;(2)經評估一年內可完成修復,且地塊規劃建設內容與土壤修復工程能通過有效銜接提高建設效率的,可在修復前出讓並由受讓人承接土壤污染修復責任。
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稱,先行出讓、再修復會使監管難度增大,但土壤環境安全要求不降低。《方案》提出配套管理要求,並推動環保、規劃、住建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全力保障建設用地的安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