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圈錢”上市,IPO“10號指引”增補四大要點

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強分紅回報,是資本市場廣大投資者共同的期盼。

5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多項保護投資者的制度,其中就包括《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一發行類第10號》(下稱《指引》),並在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監管工作中實施。

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這項規則出臺的目的是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和《關於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推動各方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強化擬上市企業行爲約束,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指引》主要從刊登致投資者聲明、“關鍵少數”承諾延長持股鎖定期、披露分紅規劃、未盈利企業披露盈利前瞻信息等四方面對發行人提出要求,方便投資者瞭解企業上市目的、分紅規劃以及未盈利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等,以便做出理性投資決策。

其中,包括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扉頁顯要位置刊登致投資者的聲明,向投資者簡明扼要地說清企業上市的基本情況,展現企業的基本風貌,便於投資者迅速準確地瞭解企業上市的目的。同時,通過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促進企業以現代企業制度爲保障做優做強,不以“圈錢”爲目的盲目謀求上市。

另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可以對發行人上市當年及之後第二年、第三年內較上市前一年淨利潤下滑 50%以上等情形作出承諾,延長其屆時所持股份鎖定期限,並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關鍵少數”是企業的“靈魂”,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發揮着重要作用。記者瞭解到,《指引》的安排有利於“關鍵少數”強化自我約束,體現與投資者共擔風險的意識及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引導其樹立“上市是起點而不是終點”的理念,將精力放在上市後把企業辦好,謀劃好企業長遠發展前景。

另外,《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市後的分紅政策、分紅計劃等,對招股書中涉及上市後利潤分配的內容做了細化。記者瞭解到,其目的是加強企業上市後現金分紅等行爲的約束,更好地平衡公司發展與投資者回報,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對未盈利企業上市,證監會前期已有明確詳細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體現了從嚴監管的導向。《指引》進一步強調,發行人要結合研發進度、商業化前景等,披露預計實現盈利時間等前瞻性信息,保薦機構、會計師應審慎覈查並發表意見,以更好統籌支持科技發展與保護投資者利益。

科技企業發展過程中都有一個未盈利的階段,允許研發投入大、尚未盈利的企業上市,是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措施。未盈利企業發展客觀上存在一定風險,上市過程中應當充分披露持續經營能力,並對藉助融資實現更好更快成長作出展望,向投資者充分說明情況、揭示風險,以便於投資者作出理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