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自衛反擊權涉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讓中國投鼠忌器

國安局日前在立法院提及,若中國犯臺,將依聯合國憲章行使自衛權。學者分析,憲章精神是禁止行使武力,但第51條是國際法對於國家行使自衛權法源依據,且第23條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組成國家名單仍是「中華民國」,並未更改,可讓中國投鼠忌器。

蔡明彥11日在立院回答立委質詢時說,中國對臺政策採壓拉兩手策略,有軟的一手,也有硬的一手,國防部基於相關國際法、聯合國憲章,一旦中國有任何侵略國家主權或領海、領空行動,必須要有自衛權。

鑑於兩岸關係定位特殊,過往談論國軍「第一擊」或自衛反擊權時,甚少擴及至國際法層次;時值金廈海域大陸「三無船舶」翻覆事件,加上共軍機艦擾臺常態化局勢,外界關注國安與國防體系,援引國際法論述自衛權的法理基礎。

國防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楊長蓉告訴中央社記者,當代國際法原則爲「禁止武力使用」,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明文表示「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楊長蓉指出,武力使用只有在2種例外情況可能爲「合法」,即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授權的行動,以及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國家的「固有」自衛權(inherent right to self-defense)。

不過,其中一項例外情況「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行動」,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爲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兩岸若真爆發戰事,聯合國授權的武力介入將遭否決。

楊長蓉指出,由於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的武力,很可能被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故各國在主張合法武力使用時,最常引用的即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該條亦爲習慣國際法自衛權的明文化。

按聯合國憲章第51條明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爲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爲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國策研究院副院長郭育仁指出,第51條是例外,是各國或集體防衛的法源,若臺灣遭受中國侵犯時,援引聯合國憲章第51條,行使單獨自衛權力,其他國家亦同樣可援引第51條,行使集體自衛權力協助臺灣。

至於國軍所提「第一擊」或自衛反擊權的界定,楊長蓉表示,國際法並未提到「第一擊」或「第一擊」如何判定,因此國防部可以自行定義但要符合自我防衛權的相關要件,包括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等。

郭育仁也指出,從中國快艇金門海域翻覆案,可看到臺灣在防衛任務的法制化嚴重不足,而在國際法上的防衛法制主要法源,就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提及單獨或集體國家的自衛權力,屬主權國家的權力。

至於外界恐質疑,中華民國現在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能否適用聯合國憲章。郭育仁表示,事實上聯合國憲章時至今日,在第23條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組成國家名單,以及第110條憲章批准生效國的國名中,都還是中華民國,並未更改。

郭育仁指出,中華民國是臺灣目前的正式國名,聯合國憲章第51條成爲「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讓中國投鼠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