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指公益董事難救私校 教部:專輔未改善須退場
今天一場研討會中,多名學者認爲,私校一旦被列專輔,等同被教育部接管,籲鬆綁董事會等規定。教育部說,專輔到期未能改善,依法只能退場,公益董事是爲協助停招後校務正常運作。
當代法律雜誌舉辦「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廖義銘表示,依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被命停止全部招生的學校,須重組董事會,由學者專家、專任教職員組成公益董事。這樣的制度,使得財團無協助意願,轉型專業團隊也沒有介入機會,原學校經營團隊也不願意積極轉型。
廖義銘建議,可將董事會改組從事前核準,改爲事後報備,且讓原經營團隊保有一定席次。公益董事應重新定位爲專業董事,作爲財團與原學校經營團隊之間的中介角色,才能發揮輔導功能。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志光表示,學校一旦被列入「專輔」,等同被政府接管,整個制度就是加速退場。接手的公益董事,只能保本和停損,對永續經營學校則力有未逮,幾乎無法讓學校起死回生。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周佳宥表示,退場條例只有「退場」沒有「轉型」,是否進入專案輔導,已是學校能否續命的關鍵。
環球科技大學今年6月因改善期滿,被令112學年度停招。創辦人許文志今天也出席研討會,他說,教育部沒有給退場學校機會,對私校只有假輔導真逼退,再將私人財產充公。希望立法委員親自到私校看一看,瞭解私校的經營困境,進而改善相關法令。
對此,教育部以文字迴應指出,學校法人可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停辦後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教育部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協助學校進行轉型規劃。
對於專輔學校加派、改組董事會的爭議,教育部表示,改善期加派的3名董事是扮演「吹哨者」角色;專輔期滿未能改善而停招,此時學校只能退場、不能轉型,因此重組董事會的目的,是爲協助學校停招後校務正常運作及維護校產公共性。
教育部也提到,依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事會有籌募資金的責任,因此私校如有積欠薪資、資遣費等情形,原董事會本應負連帶責任。加派董事及重組後的公益董事,是負責監督、處理學校退場事宜,所負的責任範圍不包含教師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