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誰來解決臺灣當前職業訓練的困局?

臺灣在職業訓練上所面對的困局不是缺錢,而是沒能好好運用;不是沒法源,而是沒方向、沒有動能。圖/本報資料照片

人才與人力水準的提升,是臺灣當前的重要課題,而當前臺灣在職業訓練上所面對的困局不是缺錢,而是沒能好好運用;不是沒法源,而是沒方向、沒有動能。

於民國99年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7及18條中均明令,各產業 (如電子、文創、農技、醫療服務、運輸物流等) 的「人才基準」,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且須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再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及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等。

據筆者所知,當時,經濟部主政的《產業創新條例》之所以如此訂,也被立法院接受,主要原因是當時的勞動主管機關,無意跨部會推動與支援上述業務,無奈下,只能責成各部會,也就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推動相關人事基準工作的訂定及業務的推動。上述的制度設計,或也是一種「嘗試」,但迄今十年下來,它的成效如何,值得認真檢討。

於民國100年,勞動部或對此有新的看法,而於《職業訓練法》中,新增4-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爲此,不論是「人才基準」或是「職能基準」,很明顯的,國家在職訓上出現兩個標準、兩個主管機關,因此,是否已出現「兩個和尚沒水喝」的困局呢?十年已過去了,臺灣在職業訓練及人才培訓上的成果是否依然不彰呢?

實務上,各部會或不把它當成重要的業務來推,當也是意料中之事,此乃因,不論是《產業創新條例》「人才基準」或是《職業訓練法》中的「職能基準」及「能力鑑定」等工作,是各部會的新增業務,各部會(除經濟部外?)多隻會把它放在一個最冷門的單位,以應付的態度來做,更不會撥入太多的經費來推,故其成效是難以預期,國家在人才培訓工作的推動上也必然躊躇不前。

人才培訓須投資,要花錢,在各部會沒新增經費下,也就興趣缺缺;相對的,在臺灣近70萬名外勞的僱主每月須依法繳交的就業安定費,在勞動部所屬的「就安基金」及「就保基金」早已累積數百億的基金,是個「大金庫」,然若看看目前它實際幫忙各部會從事人才基準相關工作的經費推動,應是十分有限。當然,勞動部可能會說是各部會沒申請或是其他託詞,然,一般實務的瞭解是,勞動部迄今一直沒有積極的意願,且勞團在此經費使用上,也過於本位、也與未來的趨勢脫節。

如何面對當前不缺錢、而是沒好好運用的困局?又如何面對職訓沒有方向、沒有動能的困局?目前,可能有兩個解決方案會被「智庫」提出,其一,在勞動部下另再成立一個法人單位,以強化目前已相當弱化的勞動部職訓功能。然其是否疊牀架屋,不具實效?且又將如何面對勞動部已相當「固化」的北、中、南職訓中心呢?

其二,是把猶如盲腸般的《職業訓練法》第27條的職訓金提撥給廢了。但這也解決不了問題,其實,該條文只缺施行細則,只須允許現在繳納外勞就業安定費的僱主,「優先」將其抵繳職訓金,那麼職訓金按月就會進帳很多錢,因此,也不愁沒錢幫忙各部會辦職訓,推動職能基準,重點是,勞動部是否有心?而諷刺的是,按月繳交就安及就保基金的各行業僱主,其主管機關則多是勞動部以外的各部會。

當前行政機關或許會說,我們有教育部、勞動部及經濟部的跨部會次長級的協調會,但數年下來,在本位主義下,其成果如何? 也可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