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倆預先分配母親的“遺產”、約定贍養義務,協議被判無效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在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方面,有些子女會先把老人百年之後的遺產分配清楚,再按照協議履行贍養義務,導致少繼承少贍養、不繼承不贍養的現象一直存在。記者從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一起類似案件,因分家贍養協議中存在放棄未來繼承權利爲履行贍養義務附加條件而違反公序良俗、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確認協議有效的請求。

案情顯示,盛老太和老伴兒生育了三個孩子,分別是哥哥霍某甲、弟弟霍某乙、妹妹霍某丙,老伴兒早些年已過世。

2021年5月,兄弟二人就盛老太的贍養問題簽訂了分家贍養協議,約定哥哥放棄未來繼承母親盛老太的三間北房,弟弟將其所有的兩間西房轉歸哥哥,盛老太自此由兄弟二人輪流贍養。

協議簽訂後,兄弟二人履行協議時發生分歧,導致盛老太的贍養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她只能跟隨外嫁女兒霍某丙一起生活。

哥哥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協議有效。哥哥霍某甲認爲,雙方就遺產繼承、財產分配及母親贍養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內容,但弟弟拒不履行協議,法院應當確認該協議有效。

弟弟霍某乙表示,協議中涉及的兩間西房是他和妻子二人共同建設的,應該由二人共同簽字確認。弟弟還稱自己文化程度較低,不能清楚理解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爲,霍氏兄弟預先約定母親去世後的遺產分配問題,以哥哥放棄未來繼承權利置換弟弟的財產爲條件達成了分家贍養協議,其中弟弟用以置換的兩間西房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權益,且哥哥作出放棄未來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時,所謂的“被繼承人”盛老太並未去世,這實質上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放棄了可期待的繼承權利,該意思表示並不能發生效力。兄弟二人無法實際履行上述涉及遺產的約定,從而導致盛老太的贍養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因此,法院認爲霍氏兄弟簽訂的分家贍養協議因侵犯他人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應該認定爲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哥哥霍某甲申請確認分家贍養協議有效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贍養老人”的義務和“法定繼承”的權利之間,有着明確的先後順序關係,即只能在評價多盡、少盡或未盡贍養義務的事實基礎上決定繼承遺產的多少,而不能反過來以事先約定是否繼承遺產來確定如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子女以約定未來繼承權利爲前提達成的贍養協議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現實生活中,雖然有些家庭通過事先約定的方式,分配未來遺產繼承和如何履行贍養義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贍養老人、避免繼承糾紛等問題,但在法律評價層面,不能因爲其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就認爲這種協議是合法合規的。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應當發生在老人去世後,老人去世前本無繼承一說,此時“交易”或放棄繼承權利更無從談起,但贍養老人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子女擅自爲履行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附加改變未來繼承權利作爲條件的行爲是違背公序良俗的。

需要處理贍養和繼承問題的家庭,可以通過簽訂以老人作爲主體的贍養協議+遺囑、附條件的贈與協議等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現老有所養和避免繼承糾紛的良好效果。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