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重磅!券商債券業務評價辦法修訂,扣分加分項更精準!
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簡稱“中證協”)發佈修改後的《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簡稱《評價辦法》),對證券公司開展公司(企業)債券(簡稱債券)承銷與受託管理業務的內控管理、執業質量與服務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促進證券公司履職盡責,提升債券業務執業質量,提高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評價辦法》主要做了五方面的修訂。一是圍繞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及有關扣分要求,將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爲依據。具體來看,發行定價利率指標爲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爲5分。按照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統計,以平均值從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後的,不扣分。債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無估值的順延至次日。
二是扣分更加精準。設定負向申報質量指標爲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爲2分,扣至0分爲止。證券公司出現因債券項目申報質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現1次扣0.5分;被約談、現場督導的,每出現1次扣1分。
三是加大扣分標準。設定風控實效指標爲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爲5分,扣至0分爲止。按照證券公司在評價期末受託管理違約債券規模與評價期末受託管理債券總規模的比例從大到小進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後的,不扣分。
四是細化加分方向。設定受託管理風險處置指標爲加分項指標,初始分爲0分,滿分不超過6分。證券公司能夠發揮主動管理職能,在配合風險處置、及時發現風險苗頭,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
中證協表示,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是指通過推動市場化重組等方式有效化解債券違約風險隱患,或者通過推動破產重整、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等有效實現違約債券處置出清,或者探索、豐富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方面取得積極成效。推動債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緩釋債券違約風險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1分。證券公司在推動相關債券重大訴訟環節取得突出成果並對釐清中介機構責任邊界有示範效應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
五是提升證券公司承銷綠色及低碳轉型債、科技創新債的加分分值,適當調降其他分項的加分分值,同時調整各分段排名的計分方法。如民營企業債將從大到小前20名分爲4檔,分別加2—0.25分,排名在21名及以後的加0.1分,主承銷項目數爲0的不加分。“一帶一路”債、鄉村振興債、產業債、創設信用保護工具規模將從大到小前20名分爲4檔,分別加2.5—0.5分,排名在21名及以後的加0.25分,主承銷項目數或創設規模爲0的不加分等。
中證協指出,評價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形成每家證券公司的基本評價結果。評價期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證券公司評價得分高低,評價結果分爲A、B、C三類並公示。原則上年度評價時得分從高到低排名前 20%的證券公司劃爲A類,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名後20%的證券公司劃爲C類,排名中間部分的證券公司劃爲B類。
按照慣例,監管部門將加強分類評價結果運用,引導證券公司不斷提升債券執業質量,進一步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責編:朱雨蒙
校對:王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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