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言論自由新紅線 政府如何拿捏

「卡神」楊蕙如因日本關西機場事件時,率網軍污衊駐大阪辦事處,遭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她聲請侮辱公務員罪法規範憲法審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繼大幅限縮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昨再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並對侮辱公務員採合憲性限縮解釋,訂出三項審查標準,雖未如外界預期「除罪化」,但大法官的見解再度替國內言論自由畫下新紅線,放寬民衆批評政府的容忍度。

歷年來誹謗罪、強制道歉的解釋及判決,可看出大法官強調要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保障,但要負查證義務、權衡被害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立法院二○二一年底三讀刪除侮辱公署罪,替民衆批評政府開了大門,不用再爲罵機關吃上官司。

憲法法庭四月廿六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訂出嚴格的標準,並認爲「罵人髒話不一定有罪」,無疑是再度放寬言論自由界線。憲法法庭昨也替侮辱公務員罪訂出三項審查標準,包括當場侮辱、基於妨害公務目的、影響執行公務,並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

未來,民衆在警察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只是單純口頭抱怨、一時抽象辱罵,或僅針對公務員執行的「職務」本身,沒有針對特定個人,且沒有影響公務進行,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例如廣泛地指稱「警察開紅單是政府養的狗」,實務上可能不構成犯罪。

再舉例,民衆對警察「比中指」,罵三字經,得依照個案認定及判斷,若警察仍可順利開單、執行酒測,也不涉及侮辱公務員罪;如今國會改革法案在立法院鬧得沸沸揚揚,民衆若批評黨團、立委執行的職務也不算犯罪。

大法官替楊蕙如解了套,也幫民衆多爭取批評公家單位的言論自由,政府從今往後面對人民的批判聲浪,是否也要敞開心胸,而非動不動「查水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