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議員高敏慧收賄判5年定讞 因僞造文書再加判2年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民進黨籍新北市前議員高敏慧被控於1998年至2010年擔任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公款1141萬餘,遭起訴貪污;但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所得均用於私聘助理支出,僅構成僞造文書罪,定應執行2年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今(26)日各改判高女與黃女2年、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敏慧因被檢舉利用親友人頭詐領助理費,並將錢挪做私用,檢方調查後認定,她與2名助理詐領助理費1141萬餘,款項大多用於繳納私人房貸貸款、車子貸款,依貪污等罪起訴,高敏慧坦承有詐領助理費,但否認挪作私用。
一審合議庭認爲,高敏慧爲資深議員,理當以資深議員經歷及選民託付善盡民意代表責任,卻夥同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應予非難。考量高敏慧坦承部分犯行,依僞造文書罪多罪定應執行2年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審理後高敏慧等刑度減低、依然可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合議庭仍不認爲她有詐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