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慶煮糖葫蘆釀二度灼傷 女學生提國賠141萬結果出爐

臺中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定女學生求償無據,予以駁回,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一名女高職生於3年前,自帶卡式爐到學校教室練習熬煮糖葫蘆,卻不慎打翻鍋子,滾燙糖漿瞬間潑灑左手掌導致燙傷,事後認爲校方未盡監督保護之責向法院提出國賠,向校方求償141萬元,一審法官認爲,女學生沒告知師長,在教室自行開火,校方並無過失,駁回國賠申請,可上訴。

女學生主張,2019年4月因當時學校要辦校慶園遊會,導師要求學生攜帶食材、鍋具、卡式爐到校,練習烹煮園遊會所欲販售珍珠奶茶、奶酪、糖葫蘆,她當天利用實習課時間,在實習教室內將2張桌子併成1張,以卡式爐點火煮糖漿製作糖葫蘆,結果鍋具翻倒導致燙傷,當場造成左手掌二度灼傷。

女學生認爲,學生在教室開火煮糖漿應要有老師在場監督,明顯疏忽,依醫療費、看護費、除疤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向校方求償141萬餘元,彼此未達成協議,女學生不甘,再提出國賠。

校方抗辯,學生須練習烹煮園遊會所欲販售食品,但該班導師是指示學生「應在到校前完成作品」,再帶到學校試吃,並未同意學生帶器具到校製作糖葫蘆,校方並無疏失。

法官審酌,課任老師、導師在事故發生前,均沒被告知有學生在教室自行開火烹煮糖漿的危險行爲,無法預見燙傷意外,自然也沒有所謂未盡在場保護、監督等注意義務之過失,一審認定女學生求償無據,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