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嘗禁果 女方家長求償 少年辯「她說舒服 」還是得賠

臺中市一對未成年情侶,曾在2022年至2023年間發生5次性行爲,少年還曾持手機拍攝性交過程,少女家長髮現後,向少年與其母親求償200萬元,不過少年辯稱,性行爲都經過女方同意,甚至是女方主動邀約,還稱「舒服」,請求減輕或免賠,一審認少年與家長得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14歲少年與13歲少女在2022年7月間成爲男女朋友,二人當時都未成年,不過二人在2022年至2023年間,分別在男方房間、臺中大里公園的公廁、女方位於桃園、彰化的住處內,發生5次的性行爲,其中1次少年還拿出手機攝影,拍攝數秒的性交過程。

少女家長髮現後,向少年興師問罪,也提出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告訴,向少年與少年的母親,求償200萬元。

臺中地院審理時,少年母親請來律師抗辯,強調從臉書等對話紀錄可發現,少女對性行爲態度開放,數次性行爲都是少女邀約,少女會與少年討論性行爲的過程,少女在描述性行爲時,有說「舒服」,少年詢問「傳教士你到得了嗎」,少女也回「都可以」,顯見少年沒有侵害少女的身體自主權、隱私權與人格權,無須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少年明知少女在性行爲時是13歲至15歲間,不具同意性行爲的完整判斷能力,但少年仍與少女發生性行爲,當然屬於侵害少女的身體權等權利,此案刑事部分,另經少年法庭審理後,法院裁定少年訓誡的保護處分,認定少年與其母親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少女父母因此事造成精神痛苦,也可求償。

法官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少女在案發後罹患憂鬱症,有自殘、需到醫院就醫等狀況後,判少年與其家長,需賠償少女與其家長40萬元,仍可上訴。

臺中市一名少年與少女發生多次性關係,臺中地院判少年需賠償少女及家長40萬元。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