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支持“商改居”,鼓勵房企打造大平層、第四代建築
日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湘潭市加強土地利用 推進城市更新的若干措施(試行)》明確支持“商改居”,規定已建成的庫存非住宅商品房,按程序批准後,可依法依規進行房屋使用功能調整。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
在“商改居”方面,湘潭規定在符合上位規劃、相關規範及招商協議且滿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已建成的庫存非住宅商品房,按程序批准後,可依法依規進行房屋使用功能調整;商業類公寓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築輪廓、高度及形態的基礎上,可優化調整爲居住類公寓。
已出讓爲居住用地的,原規劃條件中商業佔比下限高於6%的,可調整至2%~6%;以居住爲主的出讓商居綜合用地,原規劃條件中商業佔比下限高於15%的,可調整至15%。
本措施強調,“商改居”項目應確保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土地用途、總建設量、容積率、綠地面積不得改變。已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或屬核心商圈、片區商務中心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商改居”範圍。
湘潭還支持創新存量土地盤活利用方式。對“批而未供”的經營性用地,可採用租賃、政府或社會投資短期使用等方式,將近期沒有市場需求的土地先行用於全民健身運動場館、社會停車場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使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在相關權利人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對採取“置換土地”方式處置的閒置和低效土地,可按照“同等價值、雙方自願、憑證交換”原則,實行不同性質、不同地類、不同區域的土地互換,依法辦理登記。對市屬投融資公司已抵押的閒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協商可帶抵押依法轉讓。
此外,本措施指出,將引導房地產企業提供多元化產品,加大品質型、綠色生態型、康養型住房開發比例,將改善性住房項目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鼓勵推出大平層、第四代住宅、低層低密度住宅等改善性住宅產品,放寬住宅建築面寬控制要求,鼓勵建築內部創新設計,取消高低配限制,可建設除獨棟獨院低層建築外的住宅產品。
瀟湘晨報記者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