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歹徒提告要回贖金 高院只判準一半

宜蘭一名陳男催討毒品債務時反遭對方綁架,陳男女友母親繳交250萬贖款後獲釋。女友母親要求歹徒償還贖款,一審法院原本都不準,但二審逆轉,改判歹徒還133萬元。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8年間,宜蘭一名陳姓男子受人委託,向一名林姓男子催討購買毒品欠下的新臺幣6萬元債務,未料卻反遭對方綁架,並開口要陳男繳交1000萬元贖款,否則可能會遭遇不測。

陳男討價還價一番後,歹徒改以250萬元成交。陳男打電話給林姓女友後,由女友與女友母親籌出錢給歹徒後便平安獲釋。而涉嫌綁架的5名歹徒最後也遭到逮捕,並被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入監執行。

事後陳男女友的母親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歹徒償還250萬元贖款,但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女友母親雖然提出向銀行提款的單據、向親友借款的借據,但並不能證明這些錢是贖金,因此駁回。

案件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依照領款的日期,改認定她確實提款付出贖金,因此全案逆轉,判決歹徒應該賠償133萬元;至於向親友借款的借據則未判準。全案仍可上訴。10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