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誠宇求償減資股款 博達 遭法院判敗

誠宇在102年度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減資議案,預計於減資決議通過後對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爲減資款的發放,博達雖爲誠宇的股東,但博達掏空弊案爆發後,博達的股份自97年12月起,多次經行政執行署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誠宇對於博達所有的股份、股利、出資等,作移轉或其他處分。

不過,對於依102年度減資決議中博達本得領取的減資款,是否爲扣押命令效力所及,以及誠宇得否將減資款逕與發放予博達等,都有法律上疑義。

誠宇因此向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請求法律諮詢,該事務所指派胡大中律師負責辦理釋疑,以避免重複給付的風險。

102年9月10日誠宇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後,就接獲博達委託律師於102年9月30日寄發請求給付現金減資分配款200萬元。

誠宇分別向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具狀請求釋疑,同時委請胡大中致電執行機關承辦單位進行詢問。

102年10月2日,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壬股書記官李垣傑回覆,誠宇減資款應爲原先業經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爲扣押的股份所生之衍生物或變形物,應爲先前扣押命令效力所及。

誠宇隨後又收到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的執行命令,於是檢附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爲受款人的支票乙紙,將博達的減資款200萬元,交由北區國稅局依法收取,以抵償博達所欠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