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溼照遭男友PO臉書「2年沒刪」 她崩潰求償90萬結果出爐
▲吳姓男子把女友身體私密照po上臉書讓網友共賞,臺南地院判吳男須賠6萬元給被害人,同時移除臉書po文與私密照片。(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曾擔任扶輪社長的吳姓男子,因與女友交往期間,曾因生理需求,要求女友拍僅着內衣褲與雙腿大開、跪姿、撫胸的私密照給他看,吳男當初女友保證僅自己欣賞,惟2018年7月吳男竟把女友私密照po上臉書供網友共賞,而被女友提告求償90萬元,臺南地院判賠6萬元慰撫金、並須把臉書貼文與私密照移除,案可上訴。
被害人傷心指控,與吳男從2014年開始交往,後因男方劈腿,兩人在2020年間分手,但交往期間她把身體私密照傳給男友,對方說不會外傳,不料在她不知情下,男友竟把她的私密照貼到個人臉書帳號、並當作封面與大頭貼照,使得男友100多名臉書好友及其他網友得以上網瀏覽共見共聞。
被害人指控,她的身體私密照片被吳男po在網路臉書2年多,一直未刪除,害她身體隱私被網友看光光,隱私權與名譽權遭受嚴重侵害,這一生難以平復,吳男這麼做,讓她日夜恐懼不安,也因男方劈腿分手後的憂鬱情緒更爲加重。她要求吳男刪除這臉書帳號,吳男竟說已經忘記密碼、無法刪除,爲此她提告求償90萬元慰撫金。
法官審理中,吳男承認女友的私密照片是他po在臉書,po了之後才告知女方,當時只是爲了好奇、好玩,後來因帳號密碼已遺失,他不知道如何刪除,如果女友覺得分手後需要補償,他會盡其所能,但女友要求金額太高了!
法官審理後認爲,吳男把被害人私密照po上臉書,確侵害女方的名譽及隱私權,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等條件與女方所受精神傷害,判吳男應賠女方6萬元慰撫金、並須把臉書貼文與私密照移除,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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