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須有制約

(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7月對國會改革法案中的13條條文裁準暫時處分,9月宣判死刑釋憲案結果:死刑判決合憲,但死刑適用的範圍需大幅限縮。這兩個判決都違背臺灣社會的主流民意,可是憲法法庭的判決就是全國政府機關必須遵守的最終裁定。然而,因憲法法庭的成員並非選舉產生,但其判決卻可凌駕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之上,論者遂開始質疑憲法法庭的正當性,並探討制約憲法法庭的可能途徑。

臺灣憲法法庭的運作與美國最高法院相仿,但美國大法官深知他們的權威乃奠基於人民、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尊重,而黨派中立、自我節制和極簡主義是建立其公信力最重要的三大心法。具體而言,最高法院的判決必須超越政黨利益的考量;判決主體必須聚焦於合憲與否的解釋,極力避免造法、侵犯立法權;應儘量減少判決結果與先例的差距,將對社會的衝擊降到最低。

在美國因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無法推翻的,所以唯一能制約其將來行爲的方法就是影響其未來成員的組成。最有名的例子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以大幅增加大法官人數爲威脅,促成原本對「新政」滿懷敵意的最高法院幡然轉向,作出一系列支持「新政」的裁決。

另一個例子,在川普任期前後,參議院共和黨領袖米奇‧麥康奈爾透過無所不用其極的政治手段,讓川普成爲唯一一位在單一任期內任命3名大法官的美國總統,成功地讓保守派在最高法院維持至少20年的超穩定多數。

但可以節制美國最高法院的方法不一定適用於臺灣。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最近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則提供了一道讓臺灣憲法法庭可以朝着長期更健康的方向發展的解方。該提案規定憲法法庭每次開庭的大法官出席人數必須至少是法定大法官人數(15名)的2/3,而且每項判決都必須獲得至少2/3在場大法官的同意。

這個月將有7名大法官卸任,總統因此需提名7位大法官候選人替補。根據新修正案,憲法法庭每次開庭至少需要10名法官出席。如果立法院不批准任何一位大法官候選人,則憲法法庭連日常開庭都開不成。

因此,這項修正案將促使總統提名政黨色彩較少、社會各方較能接受的大法官人選,不然憲法法庭就會開天窗。一旦這些政治立場較中立的大法官得以進入憲法法庭,由於2/3多數決,他們將會擁有較大的空間去影響、形塑甚至引導個案的判決,期能更有效地反映和平衡社會各個族羣的利益和顧慮。(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資工系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