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苦苓質疑憲法法庭在公然放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爲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圖爲媒體齊聚在憲法法庭外,聚焦釋憲案結果。(資料照,郭吉銓攝)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作家苦苓質疑表示,什麼叫做最嚴重罪行?誰來決定標準?什麼叫做行爲能力降低?誰來檢驗認定?這根本是憲法法庭在公然放水。

苦苓21日在臉書列出7種未來不能判死刑的狀況,表示死刑不違憲。1,警察詢問殺人犯時,如果沒有律師在場,將來就不能判死刑;2,只要不是直接故意殺人,而且是最嚴重的犯罪,就不能判死刑;3,只要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行爲能力降低,就不能判死刑;4,只要合議庭法官有一位法官不同意,就不能判死刑;️5,如果第三審沒有由律師來強制辯護,就不能判死刑;6,如果第三審沒有開言詞辯論庭,就不能判死刑;️7,只要有精神障礙的,即使被判了死刑也不能執行。

苦苓接着表示,什麼叫做最嚴重罪行?誰來決定標準?什麼叫做行爲能力降低?誰來檢驗認定?這根本都是憲法法庭在公然放水。

苦苓指出,2024年,臺灣實質廢死元年,從此不但不會再有任何死刑犯,現在獄中的死刑犯還會陸續放出來⋯臺灣終於成爲「先進文明國家」,恭喜恭喜。

網友紛紛表示,「反對廢死,大法官出來單挑」、「不是司法判這些人死刑,是他們自己的作爲判自己死刑」、「37個有的關超過20年還不執行,等退休金嗎?」、「民主過頭了,哪有殺人不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