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操作「實質廢死」 國民法官變橡皮圖章?

憲法法庭上月20日作出2024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名義上爲死刑合憲卻是「實質廢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爲了相關法令的檢討與修正,邀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列席。雖然憲法法庭未明文針對國民法官法「指手畫腳」,但司法院表示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相關修法。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也詢問「國民法官是否要一致決?」,他認爲司法院莫名其妙,而什麼又是「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大法官都解釋不出來。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緩頰,公政公約已規定「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但這是一個闡明而已,要闡明什麼叫情節最嚴重。他認爲憲判字8號出爐後,社會出現相當多的評論,但就是宣告唯一死刑違憲、死刑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程序必須更嚴謹、心智缺陷障礙設置鑑定程序四大重點,他認爲「死刑仍存在」沒有廢死。

憲法法庭雖宣告死刑合憲,但設限「重重關卡」,其中涉及司法院主管的法律包括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指出,刑事實務上,警察詢問、檢察官偵查是發現犯罪嫌疑人與蒐集證據的開端,也是發現事實最主要的階段,刑案的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因受限於事後無法客觀還原犯罪現場等因素,確有發生源自警詢程序瑕疵的可能,

若判死刑,被告的生命就無從回覆,因此在警詢階段被告應有受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以減少冤錯。

雖然最高法院從2012年12月起就對二審判死刑的案件行言詞辯論,但刑事訴訟法仍無明文規範,因此有必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

而「實質廢死」判決最令人詬病的是要求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司法院則表示爲了避免錯誤冤抑,促使法院作成更正確、妥當的裁判,採一致決才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判決主文雖未要求國民法官法修法,但國民法官庭裡的職業法官卻必須一致決,換言之即便6名國民法官與2名職業法官都選擇死刑,只要有1名職業法官「不願意」,也無法判惡人死刑,但司法院表示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相關修法。

另外憲法法庭要求只有犯「情節最嚴重」的犯行可以判死刑,而實務上法院在科處死刑時會就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綜合評價,並確認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的「情節最嚴重犯行」,再審酌兇手是否沒有復歸社會的可能,因此「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要如何量化?司法院稱尊重主管機關立法規劃,待相關法案研議時再表示意見。

憲法法庭也明確說明兇手在犯案時若有精神疾病、心智缺陷不得判死,若「審理中」也出現精神障礙亦被視爲無從爲自己有效辯護,判死刑等於是「酷刑」;要執行死刑前,死囚若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憲法法庭也認爲「受刑能力不足」。刑法與監獄行刑法相關規範不足之處,司法院也尊重主管機關立法規劃和意見。

立委黃國昌詢問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國民法官是否要一致決?」,他認爲司法院莫名其妙,而什麼又是「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大法官都解釋不出來。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