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裝男搶珠寶店 判1年10月

高雄市馮姓男子,去年4月晚間攜帶藍波刀,到苓雅區珠寶店,假意試戴鑽戒,趁店員不備之際,搶走86萬多元的珠寶,事後警方依據馮遺留珠寶店飲料指紋,逮捕馮到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馮上訴,依搶奪罪判1年10月徒刑定讞。

另馮被查獲持有武士刀,以撿來的機車車牌掩護逃亡,各被依非法持有刀械侵佔罪,判處徒刑4月、罰金5000元確定。

判決指出,馮男去年4月8日晚間8時,將藍波刀置於側揹包,穿西裝騎機車至三多路口夜市停放後,揹着側揹包前往三多三路威世登珠寶公司,佯裝選購珠寶,店員取出4個鑽戒、項鍊鑽石墜子各1條供馮挑選。

假裝挑選,並將其中1個鑽戒試戴在手上,等店員開門送其他客人離去時,迅速搶走桌上挑選的珠寶,店員起身抓住馮,馮大力掙脫,將側揹包丟棄,逃至機車停放處換衣變裝騎車逃逸。

警方依據馮遺留在店內飲料上指紋,3天后逮捕馮到案,並查扣馮的武士刀、侵佔的車牌。

法院審理時,馮男辯稱他未攜帶凶器,只是偷東西,不算搶奪,還說武士刀是觀賞用工藝品,沒有犯罪故意。

法院認爲,馮男攜帶藍波刀搶奪86萬多元珠寶,得手變裝並以侵佔車牌逃逸,事後拒不交代珠寶下落,造成珠寶公司重大損失惡性非輕。一、二審都判處馮涉及搶奪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馮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