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躲廁所崩潰痛哭造句「如果…就…」揭狼叔叔惡行

女童遭猥褻後,曾躲在學校廁所痛哭。此爲示意圖。(示意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高雄鄭姓男子利用友人一家熟稔的機會,趁着帶8歲好友女兒游泳池的機會,露下體磨蹭女童臀部、並觸摸女童下體,女童留下陰影,躲在學校廁所痛哭,還在造句課程時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法院」,揭發鄭男惡行。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鄭男判刑4年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52歲的鄭姓男子,與好友一家互動良多,好友的女兒都親密的叫他「阿忠叔叔」。但鄭男竟利用這層關係,對女童伸出狼爪。案發於2018年5月間的某個下午,鄭男帶着當時8歲的女童一同前往溫水游泳池戲水。他先開車帶着女童回家更衣,強行脫下女童外衣泳衣,女童一度躲進廁所,並連說「不要」反抗,但仍被鄭男抱坐肚子上,裸露下體磨蹭她臀部,還用手偷摸下體。

到了游泳池戲水完畢後,鄭男將女童強拉至男更衣室,不顧女童拒絕他幫忙洗澡,仍藉機撫摸女童胸部、並環抱女童,以下體磨蹭女童臀部。女童遭侵害後累積壓力,2天后上課時間竟躲在廁所中痛哭,老師察覺有異,女童才說出案情,揭發鄭男的惡行。鄭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鄭男否認犯行,但法院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有罪,將鄭男判刑5年。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後,鄭男改口坦承犯罪,並賠償90萬元達成和解。二審法院認爲,鄭男惡行造成女童陰影,甚至在學校的「如果……就……」句型的照樣造句練習時,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可見女童確實身心嚴重受創。

二審法院量刑時,雖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但女童父母轉交女童親筆紙條,寫下「希望怪伯伯能被關久一點」,二審法院因此仍將鄭男判刑4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