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曝光4起違法典型案例
爲紮實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發揮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現將4起安全生產領域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案例一:2024年2月28日,西寧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對西寧某商業綜合體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商業綜合體用電服務外包單位(青海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兩名電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且未對承包方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該商業綜合體及勞務公司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和第三十條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自由裁量基準,對商貿綜合體、勞務公司分別作出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和肆萬元(40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商貿綜合體主管人員王某某、直接責任人員景某某分別作出處人民幣叄仟元(3000.00)和貳仟元(2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4年7月4日,西寧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對青海某百貨商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違法行爲。
該公司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結合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024年7月24日,西寧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對西寧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維修車間東北角出口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明顯的標誌,未爲焊接與熱切割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焊接眼護具等違法行爲。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結合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貳萬捌仟元(28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管人員馬某某和直接責任人員李某某作出處人民幣貳仟元(2000.00元)和人民幣壹仟元(1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2024年9月25日,西寧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對青海某絲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在租賃合同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違法行爲。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結合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主管人員馬某作出處人民幣壹仟元(1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編輯|小杰
審覈|朵朵
終審|老樑
來 源|西寧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