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公佈5起文旅市場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來源:夏都西寧

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向社會公佈5起文旅市場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嚴厲打擊我市文旅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爲,以案普法,強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青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承印內部資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青海省新聞出版局關於青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存在未按《內部資料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承印內部資料的行爲的線索後,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經查,格爾木某文化傳播設計室從****機關相關人員手中承接了有關《***公報》編印發行業務,格爾木某文化傳播設計室將《***公報》的印刷業務,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轉交給青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執行,且青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印刷前,未向格爾木某文化傳播設計室驗證有關批准文件。

處理結果: 經查,該單位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了《內部資料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對該單位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252.50元(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伍角整)人民幣、並處罰款2萬元(貳萬元整)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單本成冊或連續性摺頁、散頁印刷品,是集政策性、指導性、知識性爲一體的出版物,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著作權屬集體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予以銷售、轉載文件、發表文件謀利,也不允許任何組織、個人存在涉及違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的行爲。因此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經營行爲,要合理、合法、合規執行。

案例二:青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參加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演出舉辦單位未及時告知觀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青海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關於依法覈查有關營業性演出案件的通知》,《通知》內容涉及根據羣衆反映,2023年青海兩岸音樂節舉辦方涉嫌虛假宣傳,海報節目單有某知名樂隊,而實際演出中某知名樂隊沒有演出的線索,對此線索,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及時開展線索覈查工作。

經查,青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青海兩岸音樂節(2023西寧市音樂節)舉辦方,青海某經紀有限公司是青海兩岸音樂節(2023西寧市音樂節)承辦方。青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是演出承辦方青海某經紀有限公司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報批的,合法有效。青海兩岸音樂節(2023西寧市音樂節)演出時長共涉及兩天,期限爲2天,某知名樂隊的演出時間爲第二天。因航班原因,某知名樂隊未能在演出規定時間內抵達西寧,進行演出。演出舉辦方、演出承辦方啓動了應急預案,在第二天某知名樂隊演出前,對當天的演出海報涉及某知名樂隊版塊的內容進行了遮擋,但未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時告知觀衆某知名樂隊不能進行演出的事實,造成青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及違規經營。

處理結果: 經查,該單位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5萬元(伍萬元整)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營業性演出的經營單位要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爲要予以負責,在消費者消費後,營業性演出的經營單位因特殊原因未達到消費者預期的,要提前向消費者進行告知,切勿涉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行爲。

案例三:青海某旅遊有限公司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案。

基本案情: 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線索轉辦的有關青海某旅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經營行爲的線索後,及時對轉辦線索進行了覈查。經覈查,青海某旅遊有限公司存在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經營行爲(已調取證據材料確定,當事人存在的違規事實),根據《旅行社條例》相關規定,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向該經營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寧)文綜改字〔2024〕248號,整改時限爲15日,要求該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違規經營行爲。

在整改時限到期後,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經營單位涉及的違規經行爲的整改情況進行再次複查(已調取證據材料確定,當事人存在的違規事實),發現該經營單位未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其涉及的違規經營行爲,已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的規定。

處理結果: 經查,該單位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對該單位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保險,主要在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因旅行社疏忽、過失而造成事故的時候,保險公司會爲旅行社承擔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旅行社責任險是由旅行社作爲投保人,主要防範經營風險;投保後,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來對旅客進行賠償。顧消費者在選擇外出時,一定要向旅行社反覆確認旅行社責任險的購買情況。

案例四:韓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西安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線索函》,具體內容爲:“西安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日常開展的有關全國旅遊監管平臺合同庫的網絡巡查中,發現一份所屬陝西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出境旅遊合同出現異常,該合同編號爲**************,簽署合同出境社爲:陝西某旅遊有限責任公司,該合同簽署的營業地址爲:城東區新千國際**號樓青海某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經西安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查明上述合同的簽訂遊客是由青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徠並交由陝西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接待的,且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未查詢到青海某國際旅行社具有出境旅遊業務許可,該公司涉嫌未經許可,開展出境旅遊經營業務”。根據《線索函》中所反應的內容,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跨省協助調、取證據以及對3名涉事經營單位的調查詢問,最終確定韓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經營行爲(已調取證據材料確定,當事人存在的違規事實)。

處理結果: 經查,韓某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對其作出罰款8000元(捌仟元整)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前提是要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查處無資質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僅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加維護了旅遊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五:青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線索轉辦的有關青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的經營行爲的線索後,及時對轉辦線索進行了覈查。經覈查,青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的經營行爲(已調取證據材料確定,當事人存在的違規事實),根據《旅行社條例》相關規定,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向該經營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寧)文綜改字〔2024〕002號,整改時限爲15日,要求該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違規經營行爲。

在整改時限到期後,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經營單位涉及的違規經營行爲的整改情況進行再次複查(已調取證據材料確定,當事人存在的違規事實),發現該經營單位未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其涉及的違規經營行爲,已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經查,該單位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西寧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對該單位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設立合法、合規旅行社的重要環節;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約束旅行社經營行爲的措施;是旅行社組織包價旅遊經營行爲中,涉及旅遊事故後,旅行社用於賠付消費者的保障。

來源:西寧文旅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