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少婦出軌後染病 又傳染給老公
刑 事 判 決 書
被告人陳金剛,無業。被告人陳金剛因涉嫌犯綁架罪,於2018年1月5日歸案,次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自豪,個體服裝廠工作。被告人陳自豪因涉嫌犯綁架罪,於2018年1月6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8]9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金剛犯綁架罪、被告人陳自豪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2018年5月3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慶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及其辯護人吳春香、盧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陳金剛得知其妻子樊某曾與彭某乙發生過性關係,並懷疑自己身體不適系因彭某乙而染上××,即產生教訓彭某乙並要求其賠償的想法。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陳金剛對被告人陳自豪聲稱到江陰打一個人,二被告人於當日上午駕駛浙B×××**黑色吉利轎車從浙江省寧波市至江陰市世新客運站。期間被告人陳金剛使用其妻子樊某的微信將被害人彭某乙約至江陰市世新客運站。當日18時許,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在江陰市世新客運站找到彭某乙後即將被害人彭某乙帶上車,上車後即對被害人彭某乙實施毆打及持刀言語威脅,後駕車離開江陰市通過高速前往浙江省寧波市。途中被告人陳金剛讓被害人告知其手機密碼並翻查被害人手機微信、支付寶後發現沒錢,遂讓被害人找其他人借錢,被害人通過微信向其姐夫借款人民幣300元,由被告人陳自豪將上述人民幣300元轉賬至自己的微信內。行車至無錫市梅村服務區休息時,被告人陳金剛又透支被害人彭某乙的支付寶花唄爲自己的手機號碼充值話費人民幣50元;後被害人彭某乙趁車門開鎖之際乘隙跑下車,逃跑至服務區大聲呼救並至餐廳廚房拿菜刀自衛,被服務區保安將菜刀拿走,二被告人又將被害人彭某乙強行拉上車駛離服務區,並又對被害人進行毆打。
被告人陳金剛向被害人彭某乙家屬提出以人民幣7萬元私了解決被害人彭某乙與其妻子之事,並採用言語威脅等方式催要上述錢款。因被害人彭某乙家屬報警後,被告人陳金剛於2018年1月5日17時許被江陰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爲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的行爲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分別構成綁架罪、搶劫罪,同時認定被告人陳金剛是主犯。被告人陳自豪是從犯,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金剛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其產生教訓彭某乙並要求其賠償的想法是錯誤的,認爲彭某乙是自己上車的而非被迫,沒有毆打彭某乙也沒有持刀,僅拍了下肩膀;向彭某乙要密碼的目的是確認身份而非獲取財物;並未主動與彭某乙家人溝通,都是他家人要求其接電話才接的,是彭某乙家人要求私了要給錢才提出7萬元的。
被告人陳自豪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提出300元轉賬是彭某乙主動轉的,其未向彭某乙索要,上車時未毆打彭某乙、第二次離開服務區也沒有毆打彭某乙。後來也準備送彭某乙去派出所,是他自己說老婆要生了纔沒去,手機後來在彭某乙手中,他玩了幾次遊戲。
被告人陳自豪的辯護人盧豔對公訴機關的定性無異議,提出被告人陳自豪沒有非法佔有彭某乙錢財的故意,只是出於朋友義氣,從犯,認罪態度好,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陳金剛因生殖器不適追問妻子樊某,得知樊某曾與彭某乙發生過性關係,懷疑係因彭某乙而染上××,即產生找彭某乙“算賬”的想法。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陳金剛對被告人陳自豪聲稱到江陰打一個人,二被告人於當日上午駕駛浙B×××**黑色吉利轎車從浙江省寧波市至江蘇省江陰市世新客運站。期間被告人陳金剛使用其妻子樊某的微信將彭某乙約至江陰市世新客運站。當日18時許,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在江陰市世新客運站找到彭某乙後將彭某乙帶上車,上車後即對彭某乙頭臉部毆打,被告人陳金剛從駕駛位儲物盒中拿出水果刀扔至中控位置,對被告人陳自豪說“如果他敢跑,給他兩個窟窿”。後駕車離開江陰市通過高速公路前往浙江省寧波市。途中被告人陳金剛以讓彭某乙報銷油費爲名,讓彭某乙告知手機密碼並翻查彭某乙手機微信、支付寶後發現沒錢,遂讓彭某乙找其他人借錢,彭某乙通過微信向其姐夫借款人民幣300元,後轉賬至被告人陳自豪微信內。途中用該款支付加油費用人民幣230元。行車至無錫市梅村服務區休息,被告人陳自豪下車購買水、煙返回車上,彭某乙趁車門開鎖之際乘隙跑下車,逃跑至服務區大聲呼救並至餐廳廚房拿菜刀自衛,被服務區保安將菜刀拿走,二被告人又將彭某乙強行拉上車駛離服務區,並拳打彭某乙。期間,被告人陳金剛透支彭某乙的支付寶花唄人民幣69.86元。2018年1月5日凌晨1時許,行車至浙江省寧波市古林鎮後,被告人陳自豪先行離開。
被告人陳金剛讓彭某乙坐在副駕駛位上,將主駕駛位上的安全帶繞在副駕駛位的安全帶上,要求彭某乙打電話給家人解決該事。彭某乙父親問“你想怎麼解決?”,被告人陳金剛表示“你兒子睡了我的妻,那就賠個七”,即以人民幣7萬元私了解決,約定第二天給付。凌晨2、3時許,被告人陳金剛駕車至寧波北侖龍角山路,和彭某乙在車內睡覺至上午6時許。被告人陳金剛採用言語威脅等方式,要求彭某乙打電話催要上述錢款。因被害人彭某乙家屬報警,被告人陳金剛於2018年1月5日17時許被江陰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2018年11月7日,經江陰市人民醫院檢查診斷,被告人陳金剛患有神經性皮炎、陰囊溼疹,人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抗體、RPR滴度均爲陰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1、搜查筆錄,物證照片,證明從被告人陳金剛車內搜查扣押到的水果刀的情況。
2、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樊某和被告人陳金剛的聊天情況、被告人陳金剛利用樊某的微信和彭某乙在案發時的聊天情況。
3、通話記錄截圖、證明被害人彭某乙的手機通話情況。
4、轉賬截圖、轉賬記錄,證明被害人彭某乙的花唄轉賬記錄。
5、微信交易記錄,證明被告人陳自豪在梅村服務區款項使用情況。
6、刑事和解協議書、諒解書,證明被害人彭某乙對被告人陳金剛表示諒解。
7、門診病例資料、檢驗報告單,證明對被告人陳金剛身體診療情況。
8、證人樊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其2017年春節過後在寧波打工,9月底與同事彭某乙發生性關係,半個月左右陰道口開始瘙癢。其丈夫陳金剛懷疑彭某乙有××並將××通過其傳染給了他,2018年1月份元旦過後,陳金剛稱要到江陰去找彭某乙問問他到底有沒有得××。2018年1月4日早上,陳金剛跟其換了手機,下午6點多鐘,陳金剛讓其打電話給彭某乙告訴他只有1%的電量了,其就用手機給彭某乙打了電話。到了晚上7點多鐘,其用微信和陳金剛聯繫,才知道他和陳自豪把彭某乙帶到浙江打了一頓的經過情況。
9、證人彭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4日其兒子彭某乙去上班,晚上沒有回家,打電話不接,發短信稱在和朋友玩。直到5日凌晨1時50分許,接到兒子的電話,但說話的是個陌生男子,說“你兒子把我老婆睡了,還害我老婆染上××,你現在拿錢解決事情,否則別想見到你兒子”。接着彭某乙在電話裡跟其說要打7萬元解決這個事情。其讓對方把卡號發過來,彭某乙的手機就發過來一張郵政儲蓄銀行的卡號,過了一會對方又打電話不停催其打錢,期間其還聽到彭某乙的哭聲,其就不停找藉口拖延,後報警的經過情況。
10、證人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其和丈夫彭某乙於2017年10月從老家到江陰打工。2018年1月4日早上8點不到出門上班,到晚上7點多鐘,聽到其婆婆在電話裡問姐夫楊某甲說彭某乙借800元錢幹嘛。到了晚上打電話一直沒有人接。晚上10點多其婆婆收到彭某乙的短信,婆婆打彭某乙電話陌生男人接的說在喝酒。直到1月5日凌晨1時22分許,其在婆婆手機上接到了彭某乙的電話,電話中一個陌生男子說“你老公把我老婆睡了,我老婆和我都染上了××,我下面都爛掉了,你現在讓彭某乙媽打7萬元給我,不然就見不到她兒子了”,其告知對方其和彭某乙都沒有××,其婆婆搶過電話跟對方吵了一會兒。其就打電話給姐夫楊某甲,其和婆婆去報案的,其姐夫和公公也到派出所,其公公也說有人用彭某乙的手機打電話要錢的經過情況。
11、證人張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5日凌晨1時多,其兒媳婦唐某接到陌生男子的電話,陌生男子說“你老公睡了我老婆,我們夫妻兩個都得了××,我下面都爛掉了”,唐某告訴他他們兩個都沒有,其就搶過電話教訓了他。對方就把電話掛了。5號早上8點多鐘,這個人又打其丈夫電話,其就接通電話,唐某就開始錄音的,這男子說“你想不想見你兒子,想見就交7萬元”,還說“你不把錢打過來我就不會放你兒子的”。其知道這個陌生男子的老婆就是彭某乙之前在寧波一家電子廠上班認識的,後來去報案的經過情況。
12、證人楊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4日晚上6點多,其接到小舅子彭某乙的電話,要借800元,通過視頻確認是彭某乙之後,就微信轉給他300元,彭某乙說他用來請朋友吃飯的,之後其就把這件事情告訴岳母的經過情況。
13、證人潘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4日晚上其在無錫市梅村服務區超市值班,突然看到有個小男孩拿着一把菜刀,從東面麪館方向朝超市跑過來,一邊跑一邊喊“殺人了,搶劫了,救命啊”,其上前勸說,小男孩就把刀給其了,過了十幾秒,其看到小男孩後面衝進來兩個男子,一個留着很長的鬍子,一個矮個男子,兩個男子用拳頭打了小男孩頭部幾下,其勸他們不要動手,有什麼事情好好說,留鬍子男的一直在說:“不要你管。”然後那兩個男子將小男孩推到一輛黑色浙B×××**車裡,其就用自己的手機報警的,其把菜刀還到麪館去的經過情況。
14、證人楊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4日晚上其在無錫市梅村服務區麪館上班,突然聽到有人喊“拿刀了”,過了一會兒,其就看到服務區保安潘某把一把菜刀拿過來的經過情況。
15、被害人彭某乙的陳述筆錄和當庭陳述,證明其在寧波打工時跟樊某在2017年9月份發生過一次性關係,2017年10月份其回老家結婚後到江陰打工,2017年12月樊某聯繫其說要到江陰來。2018年1月4日下午,樊某發微信給其說已經到了江陰客車站,其就叫了輛滴滴快車到江陰市公交總站,當其剛走到肯德基旁邊的停車場時,兩個陌生男子走到其身邊,其中一個留鬍子的高個子(陳金剛)問:“你是不是彭某乙?”其說:“是的。”就被帶上了一輛黑色的吉利轎車後座上的,他們兩個用拳頭打其頭部,陳金剛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脅其不要逃跑。接着讓其告知支付寶和微信密碼,因裡面沒有錢,陳金剛就逼其通過微信視頻,讓其姐夫通過微信轉過來300元錢,之後幫其開通了花唄並使用了額度。後汽車上高速公路,開出去約1個小時,汽車開進一個服務區,陳金剛把車門給鎖好了,矮個子(陳自豪)買完水返回,其趁着車門開鎖之際從汽車裡逃了出來,他們兩個人在後面追,其一直逃到服務區人多的地方,一邊逃一邊喊:“綁架啊!救命啊!殺人啊!”那些旅客只是看看,沒有人來幫助,其繼續往服務區餐廳逃,在餐廳看到廚房間有一把菜刀,其拿起菜刀想要自衛,逃到超市裡,在超市裡繼續喊:“綁架啊!救命啊!殺人啊!”服務區的保安過來對其講:“小夥子,有什麼事情好說,先把菜刀放下來,”其就把菜刀交給保安。陳金剛和陳自豪看到其放下菜刀後又追過來,每人抓住其一隻手,又把其拉到汽車裡,並毆打。陳金剛駕車離開一段路後在路邊停下,說剛纔有人報警等警察來,等了半小時,沒有警察來就又開車走了。停停開開,開到了浙江寧波市古林鎮,陳自豪下車離開。陳金剛拿出水果刀在其面前晃了幾下。陳金剛逼其打電話給其媽媽,其妻子接的電話,他提出要解決出軌問題,又讓其打電話給其父親,提出要7萬元私了此事,其父親跟陳金剛談了好一會兒,他才同意第二天給他匯款,其父親讓他把銀行卡號發給他,陳金剛就把一張郵政銀行卡號發給其父親。陳金剛繼續開車將其帶到北侖。到了1月5日凌晨2、3點鐘,其與陳金剛來到了北侖龍角山路,之後就在汽車裡睡覺,一直睡到早晨5、6點鐘。早晨6點多鐘,陳金剛又開車帶着其來到了北侖鄔隘,把汽車停在路邊的小路上。他讓其打電話給其父親:“你把錢打到我的銀行卡上,等到我收到錢後我把你兒子送到古林,你到古林接你兒子,如果不給錢的話就見不到你兒子。”之後陳金剛每隔半小時、一小時就讓其用手機打電話給其父親,其父親以各種理由拖延他。到了1月5日下午1點多鐘,陳金剛再開車回到北侖龍角山路,下午2點多鐘,陳金剛又讓其打電話給其父催錢,電話接通後他對其父講:“你趕緊把錢匯給我,等我收到錢後把你兒子送到古林,如果你不給錢的話,你就見不到你兒子了。”其與陳金剛繼續在汽車裡等其父親匯錢過來。下午3、4點鐘,民警把其從汽車裡解救出來了,把陳金剛抓獲。期間,自己曾經先後兩次問陳金剛要回了自己的手機玩遊戲的經過情況。
16、江陰市公安局製作的辨認筆錄,證明涉案人員相互辨認情況。
17、接處警詳細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本案的案發情況和兩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18、公安機關調取的唐某手機錄音一段,證明與被告人陳金剛的通話內容。
19、公安機關調取的江陰市瀚宇博德科技有限公司與江陰市汽車客運站附近的監控錄像,證明被害人上車的情況。
20、公安機關調取的潘某手機拍攝的視頻資料,證明在無錫市梅村服務區門口兩被告人將被害人拉上車的情況。
21、被告人陳金剛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妻子樊某曾在浙江寧波的羣創光電打工,2017年12月,其與妻子回河南老家發生關係後,發現生殖器上有紅色小疙瘩,懷疑自己得了××,其追問下,樊某承認她和原同事彭某乙發生過性關係。其懷疑是彭某乙把××傳染給了樊某。2017年12月,其和樊某從河南到寧波打工。2018年1月3日左右,其覺得生殖器越來越癢,就想找彭某乙討要說法,就是揍他一頓賠點錢補償。其擔心一個人搞不定,就打電話給陳自豪告訴他到江陰打一個人。2018年1月4日早上其和樊某換了手機,駕駛自己的浙B×××**吉利轎車接了陳自豪,下午4時許開車到了江陰客運站,吃完晚飯,其用樊某的微信發定位給彭某乙,讓樊某打彭某乙的電話約了地點,過了一會,其看見有一個男子拿着手電筒往肯德基的停車場走,確認應該爲彭某乙,其和陳自豪就下車攔彭某乙,然後把彭某乙往車子後排座一推。其上車鎖了車門後,朝彭某乙的頭部打了幾個巴掌,陳自豪也朝彭某乙身上打了幾拳,然後其從主駕駛座位置扶手那邊儲物盒裡拿出了一把水果刀揮了揮,嚇唬彭某乙讓其不要逃跑。隨後,其讓彭某乙聯繫了他家裡人轉300元錢給他,其開了一會車,到了路邊的加油站加了油,一共加了230元錢,用彭某乙轉過來的錢支付的。車子開到了一個服務區,陳自豪去服務區超市買菸買水。陳自豪買水回來,其就打開車鎖,彭某乙突然打開車門衝了出去,其就下車和陳自豪一起去追,先追到了一個餐廳,彭某乙從廚房的桌上拿了一把菜刀,拿着菜刀喊:“有人搶劫殺人了。”餐廳的工作人員要他把刀放下,他就把刀給了工作人員,其和陳自豪就過去拉住他,彭某乙不停的掙扎還一直在喊“搶劫啦,殺人了”。其和陳自豪就一起把彭某乙拉上了車子。當時其與陳自豪聽到有人報警,就直接開車出服務區的。之後開了沒多久,其就靠邊停車等警察,其回過頭用拳頭打了彭某乙的頭部、臉部、肩膀,陳自豪也用拳頭打了彭某乙。打完彭某乙之後,其就在車上翻彭某乙的手機支付寶,點開了他的支付寶的螞蟻花唄,用彭某乙的花唄給其手機充了69元多話費。到了1月5日1、2點多鐘,其把車開到寧波古林鎮,陳自豪回家的。其讓彭某乙打電話給他家裡人,讓他家裡人解決這個事情。彭某乙就打電話給他母親,接着其又讓彭某乙打電話給他父親,說:“你兒子把我老婆睡了,現在染上了××,你看看這事怎麼解決”“要不拿錢私了,你兒子睡了我的妻,你就補個七”,其讓彭某乙的父親把錢打到一張樊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上,彭某乙還編輯了卡號信息發給他的父母。他父親說:“行,今天太晚了,明天再說。”之後其就開車帶着彭某乙回北侖的。兩人在車裡睡覺。1月5日上午7點多鐘,其讓彭某乙打電話給家裡人,是彭某乙的母親接的電話,彭某乙的母親說:“現在就籌了一個2萬元錢,現在還在幫你籌。”後來電話催過兩次,其說:“你們不打7萬元錢過來,我就不讓你們見到你兒子。”下午1、2點多鐘,其把車子停在了鎮上路邊,對彭某乙說“你父母也不關心你,給你找個山頭跳下去算了”,其還編了一條微信,內容是:本人因觸犯法律傷害到陳金剛本人經協商得到受害者諒解並同意私了,私了結果賠償陳金剛本人七萬元整。特寫此據2018.1.5彭某乙。其想他們打了錢過來,就讓彭某乙按這個寫個條子,做個憑證。下午3點多鐘,其把車停在一個派出所附近的路邊,本來想把他送到派出所的,其讓彭某乙打電話問他父親打錢的事情,電話裡他父親說已經到古林鎮了,約好先打一半的錢就把彭某乙送到他們車上去。他父親答應的。通完電話後不久,民警就過來把其抓住的經過情況。
22、被告人陳自豪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8年元旦,其和陳金剛吃晚飯唱歌,陳金剛跟其說過兩天去江蘇打個人。1月3日,陳金剛在微信上又問其,其答應的。第二天上午10點多,陳金剛開着一輛浙B牌照的黑色吉利轎車到地鐵站接其一路開車到江陰公交客運站。停車之後,陳金剛用他妻子樊某的手機和對方聯繫,期間陳金剛還和樊某打過電話。過了一會,有個男子(彭某乙)過來,陳金剛讓彭某乙上車,推進轎車後排位子,其也坐在汽車後排,陳金剛從主駕駛回過身用拳頭朝彭某乙的臉部和頭部打了幾拳,其也用拳頭朝彭某乙的臉部和頭部打了2下。陳金剛又從主駕駛車門儲物盒裡拿出來一把水果刀,揮了揮刀,朝着其說:“如果他敢跑,你就給他兩個窟窿。”陳金剛又朝着彭某乙說:“我爲了找你,過路費油費差不多800多塊錢了,你要報銷,你有沒有錢?”對方說:“沒有錢。”陳金剛問彭某乙要手機鎖屏密碼、微信支付密碼、支付寶密碼,對方都說了,陳金剛就開始翻對方的手機,想在裡面找錢,但是陳金剛發現手機裡面確實沒有錢。陳金剛說你沒錢打電話找錢,彭某乙打電話給他姐姐說需要800塊錢,對方在電話裡說只有300元錢。過了一會兒,其就聽見手機微信有消息提醒,其讓彭某乙將錢領取了,彭某乙對其說“你打開微信,錢轉給你”,其打開微信彭某乙掃碼將300元錢轉到其微信裡。之後,陳金剛就開車到到加油站給汽車加了油,其就用剛剛轉來的錢付了230元。之後開了一會,汽車發動機過熱需要加水降溫,陳金剛就把汽車開進無錫的一個服務區,讓其去買水。其買完水準備上車,陳金剛將車門解鎖了,彭某乙就趁機跑了,一邊逃一邊喊“救命”,陳金剛就馬上下車去追那名男子的,其把水扔車上也去追的,彭某乙逃到服務區的一個餐廳拿起桌上的一把菜刀,嘴裡喊着“救命,殺人啊,搶劫啊”,一邊喊一邊揮着手裡的菜刀,又跑到服務區的超市裡,手中的菜刀被保安勸了拿開,陳金剛上去把彭某乙的雙手反壓住了,其也上前將彭某乙的手反壓住,把他抓回到汽車裡,馬上開車出服務區,開了一小段路之後靠邊停車,其與陳金剛對男子逃跑很惱火,就對男子進行了毆打,用拳頭朝着他頭部、臉部、背部打了十多下,並讓男子趴在後排的地上。後在路邊停着等警察,期間陳金剛在翻該男子的手機,從花唄裡轉過來70塊錢。之後繼續開車,一直到了1月5日凌晨1點多鐘,在古林鎮附近高速出口下高速。其當時明白可能是彭某乙把陳金剛媳婦搞了,陳金剛想帶着彭某乙去寧波討個說法。其去買了吃的在車上吃了午飯,其直接回家了,陳金剛則帶着彭某乙往北侖區去了的經過情況。
關於被告人陳金剛的上述行爲是否構成綁架罪。綁架行爲表現爲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爲人的目的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非法拘禁的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爲了取回“自己應得”的財物,在本案中,發生的起因是被告人陳金剛妻子樊某與彭某乙的婚外性行爲,被告人陳金剛因生殖器不適懷疑被彭某乙傳染了××,被告人陳金剛與被害人彭某乙有一定的恩怨關係,被害人有過錯;主觀方面,被告人陳金剛的主觀目的是要教訓彭某乙並取得一些補償,對金額的確定也是臨時隨口定下,事前並未確定一定要被害人補償多少,主觀意圖明顯區別於一般的綁架行爲;客觀方面,被告人陳金剛使用的手段不是高強度的暴力控制手段,是鬆散型的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單獨相處時僅是用安全帶綁扣,與被害人一起睡覺,甚至讓被害人玩手機遊戲;被告人陳金剛從開始就強調的是“如果你敢跑,就給你兩個窟窿”,其一直壓制的是彭某乙的逃跑行爲,爲的是限制彭某乙自由;期間三次毆打,剛見面打了兩拳,在服務區逃跑被拉回來時毆打,在要求彭某乙打電話時打了兩下,暴力程度較低,沒有綁架罪的暴力加害的緊迫性和現實性,亦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更不威脅到被害人的生命,採用暴力威脅彭某乙家人給付財物的行爲,可以認定是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爲,被告人陳金剛的行爲不構成綁架罪。
關於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的行爲是否構成搶劫罪。主觀方面,一般的搶劫罪都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在本案中,在被告人陳自豪參與的階段,被告人陳金剛稱要彭某乙“報銷油費”,使用花唄透支,得到的金額僅爲人民幣300餘元,考慮發案背景,對於前述“報銷油費”及隨後索要密碼翻閱手機的行爲,被告人陳金剛主觀上欺凌、報復的目的顯然比非法佔有的目的更爲明顯。從客觀行爲方面來說,被告人陳金剛的暴力行爲、語言威脅主要針對的是彭某乙的逃跑行爲、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爲而非索要財物的行爲。被告人陳自豪更無非法佔有錢財的故意。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兩被告人的行爲主客觀方面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金剛、陳自豪非法拘禁他人,有毆打情節,兩被告人的行爲均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陳金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經過,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自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金剛犯綁架罪、被告人陳自豪犯搶劫罪罪名不當,應予糾正。關於被告人陳金剛提出沒有毆打被害人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陳金剛提出在作案過程中細節的描述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採納;關於被告人陳自豪及其辯護人盧豔提出被告人陳自豪有從寬處罰情節的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予以採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金剛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罰執行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陳自豪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