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涉洗錢!以「有生命危險」聲請停止審判 法官仍裁準

圖爲2016年10月30日,陳水扁(中)與妻子吳淑珍(前排左)、兒子陳致中(前排右)參加高雄文化中心《阿母的目屎》向陳總統致敬音樂會,散場時一同離去。(本報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被控在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2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她以有疾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爲理由聲請停止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佐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裁定她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確定。

吳淑珍提出聲請主張, 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被告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爲她因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導致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爲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

吳說,她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更爲頻繁,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情況加劇,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應屬絕對禁忌,足徵她因疾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表達等防禦權之行使,而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爲此聲請准予停止審判。

高院由審判長張惠立及法官楊仲農、廖怡貞審理後認爲,吳女在2022年6月14日至20222年6月20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經追蹤治療至2023年6月30日,診斷結果爲確認COVID-19病毒感染(U07.1);⒉左下肺痰液蓄積及少量肋膜積水;⒊低血鈉(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羣);⒋低血鉀、低血磷、低鋅(疑營養攝取不足引起);⒌泌尿道感染;⒍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

合議庭函詢醫院吳淑珍的後續病況,她在2023年6月30日後未至醫院就診,由醫師居家探視,其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之情況如前,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她的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爲高度風險,不建議出庭。

合議庭認爲,依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吳女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她聲請停止審判,爲有理由,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