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女被指偷竊 男女惡煞圖釘釘頭、鐵夾私處性侵 二審判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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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王姓女子、陳姓男子懷疑女性友人偷竊,前年將她捆綁後拿酒瓶砸頭、圖釘釘頭、鋸齒鐵夾插下體凌虐,逼她簽下本票。一審將王女、陳男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4月及4年,二審改依強盜性交罪判刑5年6月及5年2月。可上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酌被告2人僅因與被害人的互動、情感生有嫌隙,竟設詞誘騙私行暴力,復以凌虐手法爲加重強制性交,手法殘忍,甚至以散佈裸照、砍手等語相脅,迫使被害人籤面額高達500萬元之本票。

高院指出,王女及陳男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創,2人行爲令人髮指,本應嚴懲,然考量2人案發後與被害人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堪認已盡力彌補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各判刑5年6月及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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