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開發“蹭熱度”或侵權 法院提醒:不得抄襲攀附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高清揚)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7個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據瞭解,當前,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正處於數字化建設的進程中,同時也伴隨着多元化發展的新趨勢。在此過程中,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面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諸多挑戰,文創產品開發經營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來,隨着文化旅遊市場持續升溫,文化服務機構結合各自文化主題,開發了豐富多樣的文創產品,深受人們喜愛,但同時市場上也出現了一些粗製濫造的“山寨”文創,影響了公衆的消費體驗和正常的市場秩序。
對此,北京高院副院長任雪峰認爲,文創產品開發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的館藏藝術品、擅自使用知名文化服務機構名稱或註冊商標等行爲,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爲、侵害商標權行爲或不正當競爭行爲。
在此次發佈的“博物文創”商標權糾紛案中,某地理雜誌社在圖畫、玩具等商品上註冊了“博物文創”等商標。某公司將“博物文創”字樣標註在其網店顯著位置及筆記本、尺子、商務筆、文件夾等商品介紹中。某地理雜誌社主張,該公司的上述行爲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公司的上述行爲侵害了某地理雜誌社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該公司賠償某地理雜誌社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文創產品一頭連着文化遺產,一頭連着人們的日常生活,使傳統文化融入人們的生活,是對傳統文化創造性的保護。”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張曉津表示,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文創產品開發經營整體發展態勢良好,增長迅速,但同時,市場上也出現一些抄襲和攀附現象,並引發了部分爭議和糾紛。
張曉津介紹,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部分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將機構名稱、標誌性建築、經典藏品等的名稱或形象註冊爲商標。而部分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在文創產品開發經營過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利用相關文化機構的知名度和相應文化符號的吸引力,“搭便車”“蹭熱度”,使得消費者誤以爲相關文創產品是由相應文化機構開發經營,或授權開發經營,則相關攀附行爲可能構成對相關文化機構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官提醒,在市場經營過程中,文創產品的開發經營者應當秉持誠信的原則,恪守法律的邊界,杜絕抄襲、惡意攀附等行爲,要通過提升產品品質,來打造自身品牌,共同維護文創產品開發經營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