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專心監督!千萬元遊艇燒毀 維修技師涉過失責任嘉檢起訴

林姓維修技師2年前至嘉義縣布袋遊艇港修繕私人遊艇發電機,價值逾千萬元遊艇竟起火燃燒,林姓技師遭提告,嘉檢認爲他未專心監督,涉及過失責任,依法起訴。

臺灣公主遊艇公司的金大駕號遊艇停靠嘉義縣布袋遊艇港,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發生火警,消防局出動東石等消防分隊搶救,撲滅火勢後,價值新臺幣逾千萬元的整艘遊艇已焦黑,無人員傷亡。

嘉義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46歲林姓男子受郭姓男子委託修繕金大駕號遊艇發電機,林男於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9分前往維修,因遊艇無電力足以開啓機艙艙門以拆卸發電機,林男開啓碼頭旁設置岸上的電源開關。

檢方表示,林男於同日中午12時44分離開金大駕號遊艇,步行至鄰近其它遊艇上休息並與他人聯繫,而機艙內電瓶因電氣因素引燃周邊油污等可燃物,同日下午1時9分許起火燃燒,林男因位於上風處及專注聯絡事宜,過了5分鐘後才發現火勢並嘗試滅火未果,通報消防局請求灌救。

事發後,金大駕號遊艇前後甲板、駕駛臺、上層沙龍及下層廚房等區域及機艙、艇殼受到薰燒而嚴重毀損外,並延燒波及臺灣公主遊艇公司所有的浮碼頭木走道等,損失慘重,郭男對林男提告。

檢方指出,依據嘉義縣消防局調查鑑定書內容,遊艇起火處殘留的電源線路,有4條導線呈現熔痕,爲明確短路特徵,研判發生短路現象時,產生的高溫及電火花引燃周邊油污等可燃物起火燃燒。

起訴書表示,林男否認涉及失火燒燬他人物品罪嫌,並辯稱因無法開啓機艙艙門以拆卸發電機,纔會開啓岸上電源,也無其他方式進入機艙,以確認電瓶電源線是否接好、電線是否破損等,只能在駕駛艙內配電盤上確認4個電瓶均呈現充電狀態,當時也沒有開啓其他設備,原則上應該不會呈現通電狀態。

檢方認爲林男應於電瓶充電過程中善盡監督及防範意外責任,若爲預防充電過程發生火災,最佳監督位置除視覺角度、接近滅火器具外,選擇下風處爲一般常識。

不過,林男卻在上風處的遊艇休息且未專心監督,而錯過第一時間持遊艇滅火器消滅火源機會,因此,依法起訴。雙方因賠償金多寡無共識,未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