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害著作權 改採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經行政院會通過,將數位及網路侵權訂爲非告訴乃論。爲推動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行政院會也通過經濟部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展現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能力和意願。
經濟部表示,修正草案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爲目的散佈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其重製物爲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爲了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也把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改列非告訴乃論,期盼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爲之發生。
現行法針對製作或販賣盜版光碟,採非告訴乃論,這次修法則是擴大到網路盜版行爲,例如利用網路公開播放盜版影片、音樂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時,就屬非告訴乃論。至於何謂「重大損失」,則以損失100萬元以上做爲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