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平臺納入規範 妨害、拒絕檢查最重開罰20萬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若業者拒絕地方政府到製造商、委制商、進口商、存放或分裝場所等檢查,違者可處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本報資料照)
因應網路購物逐漸成爲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爲加強網路商品管理,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到製造商、委制商、進口商、存放或分裝場所等檢查,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違者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另外,若違規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
現行產品成分標示寬鬆,爲與國際接軌,保障消費者權益,此次修法修正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爲「年月」或「年周」;另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
三讀條文增列,販賣場所以外的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制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義務,違者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另外,網路平臺販售的商品,因無實體店面,若違反商品標示法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因此此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現行《商品標示法》規範,違反者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此次修法調整爲若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