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傳說對決」誘拍裸照 色男性侵未滿12歲少女遭重判
彰化地方法院對被告男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4年10月徒刑。(孫英哲攝)
南投1名男子去年透過手機遊戲「傳說對決」,認識彰化1名未滿12歲的少女,竟要求少女拍攝裸照給他看,還多次性侵少女,離譜的是,該男不僅曾在少女住處外空地要求口交,還在廟宇性侵少女,並將猥褻影片傳送給他人觀賞。全案一審審結,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被告應執行4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1月間,被告男子透過手機遊戲「傳說對決」結識被害少女,約1個月後,被告透過手機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要求少女自行拍攝胸部、下體之照片,以及撫摸下體的猥褻行爲影片供其觀看。被告收到影片後,再轉傳至自己的另1支手機。
去年2月11日,被告約出被害少女後,將其載往彰化市的汽車旅館,要求少女口交,還拍攝過程。被告在食髓知味下,約1周後又到彰化找被害少女,並在少女住處外樹旁之空地,要求少女口交;同日被告又帶被害少女到汽車旅館,再度性侵得逞。
被告之後又兩度到彰化找被害少女,並都在廟宇內染指少女。去年3月29日凌晨,被告將少女的猥褻行爲性影像,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傳送給臉書網友。
全案因被害少女母親查覺有異,查詢得知全案後,氣得帶着被害少女到彰化警分局報案。被告男子於警詢、偵訊及彰化地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被害少女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的情節相符,法官認定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爲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知悉被害少女爲未滿12歲的兒童,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爲滿足個人性欲而對其性交,對其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響,且取得被害少女的猥褻影像,並將其中部分影像交付予他人觀覽,所爲實該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審酌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4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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