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者求離婚自由 挑戰婚姻制度

圖爲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審理離婚釋憲案中,有兩名聲請人都是因外遇無法離婚,終身被困在想要逃離的婚姻中。事實上,在司法裁判實務中,類似的情況相當多,就算夫妻雙方都有錯,但只要一方錯多一點,就無法請求離婚,受到官司敗訴判決。

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方姓男子,訴請和結婚超過50多年的妻子離婚,但他早就和外遇對象定居香港且生下子女,他因爲是可歸責的一方,提離婚訴訟都敗訴。他的律師說,方男75歲了還流着淚堅持要打官司,就是因爲不愛了想要一個自由。

這樣的案件在法院判決中也經常出現,如楊姓男子提告主張,妻子離家分居27年,對子女不聞不問且棄他於不顧,最後甚至失去行蹤,毫無音訊,他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但法官認定他有外遇且與其他女人同居,依法不得請求離婚,駁回離婚請求,判他敗訴。

還有桃園一名牙醫,2018年與妻子在大陸地區結婚,婚後2人感情生變,他指控妻子生性多疑、具強烈監控欲,經常在他工作中要求回報行蹤,故訴請離婚;妻子則要求他同居。法官認定他可歸責性較高,所以不能提離婚訴訟,且須屢行同居義務。

2011年藝人柯以柔與郭宗坤結婚後,柯打官司要求離婚,一二審都勝訴,主要是因郭男婚後屢與女子傳出桃色曖昧,雖經柯女嚴正警告仍未能謹守男女交往分際,又與餐廳日籍女員工出雙入對過從甚密,是可歸責方。

另知名的張姓名模與黃姓男子結婚後,黃男嗆她41歲了無法懷孕等言語暴力,但張女也被媒體拍到與異性有摟腰的親密互動,她提起離婚訴訟後,法官認爲2人都有可歸責性、都可請求離婚,判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