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過追訴時效免訴惹議 陳水扁「洗錢案」高院撤銷判決、發回北院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因身體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一拖多年,臺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陳免訴,引發議論。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
高院指出,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經北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後來因認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判免訴,但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爲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指北院因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直接免訴,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撤銷發回。
檢方起訴指出,中華開發金控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陳敏薰父親陳重義借錢,劉泰英2004年3月指示秘書李方尹將投資基金贖回,匯入兒子劉昭毅帳戶,2004年4月1日自帳戶提款3000萬元將支票交給陳敏薰。
陳敏薰慮及續任中華開發金控董事長機會渺茫,於取得支票後,交給特助林睿紘由借用的陳欽文帳戶提示,自陳欽文帳戶提領金額各1000萬元的3張支票,再由林睿紘交還陳敏薰。
陳敏薰後來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爭取特定職位,2004年4月1日至6日指示秘書張雅雯將1000萬元支票送至官邸交給吳淑珍,陳水扁即安排陳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臺北101」董事,再選爲董事長。
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與吳淑珍共犯洗錢罪,且預見吳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將1000萬元支票請友人提示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於2006年1月25日將錢轉爲6筆、1740萬元的定存,卻配合隱匿重大犯罪所得犯洗錢罪。
對於北院判免訴,檢方認爲如果「買官洗錢案」因此判決免訴,恐會影響未審結3案的後續發展,且易引發「破窗效應」至未審結3案也「拖」成免訴,因此,決定上訴行使檢察官監督判決的權力。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