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納入計劃道路範圍 鴻運瀝青化學提告獲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鴻運瀝青化學公司因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土地,經都市計劃納入計劃道路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的都市計劃有利益衡量的瑕疵屬違法,判決宣告「變更土城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劃案」無效。可上訴。
本案是因,新北市政府擬定「變更土城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劃案」,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劃道路線型,依原計劃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原計劃中0.1875公頃之工業區變更爲道路用地,使變更後之計劃道路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
該都市計劃經內政部在2021年9月13日處分覈定,新北市政府9月29日起發佈實施,鴻運瀝青化學公司認爲,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大安段756地號土地,經都市計劃納入計劃道路範圍內,損害其財產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本件已徵收未開闢之計劃道路未能向南銜接至高速公路涵洞,造成計劃道路與現狀道路不符之情況究應採取何種變更方案,自應由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踐行「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程序後重爲通盤整體之規劃,判決宣告「變更土城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劃案」無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