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爲了防抓猴,自設GPS干擾器。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前徵信業邱姓副總經理、許姓女業務經理被控受人委託,在疑似「小王」車上偷裝GPS追蹤行蹤,最高法院17日判處兩人各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許姓女子於民國100年1月間分別擔任某家徵信臺中分公司的副總經理、業務經理時,受一名吳姓男子委託調查妻子是否有外遇,追蹤查出吳妻與黃姓外遇對象的行蹤,邱、許找人在黃男的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系統設備(右爲示意圖),在辦公室內上網追蹤。
最高法院維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認爲邱男與許女在黃男車上裝GPS,觸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各判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定讞。邱男、許女均已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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