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公會:投資人可透過電支申贖基金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該公會於110年3月24日函知會員公司修正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係爲重申電子支付機構並非基金銷售機構,因此不能進行基金銷售活動。
惟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所稱經主管機關覈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如下:(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二)保險業依保險法所銷售以新臺幣收付之保險商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爲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信投顧公會指出,亦即投資人仍可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申贖基金,但因電子支付機構並非基金銷售機構,不能進行基金銷售活動,因此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以顯著方式爲相關說明或標註使投資人得以分辨電子支付平臺與基金交易平臺之區別,避免投資人該電子支付機構爲基金銷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