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2顆火龍果變「準強盜」 刑度大增變4年定讞
▲高姓男子偷2顆火龍果,被依準強盜罪重判4年定讞。(圖/達志示意圖)
高雄市高姓男子2016年間到大寮區的果園中,偷摘2顆市價66元的火龍果。園主發現後持棍棒攔阻,高男爲脫免逮捕,竟持螺絲起子朝園主刺胸。高男原本犯下5年以下的竊盜罪,結果最高法院認定他犯下5年以上的「準強盜罪」,但考量他犯罪所得不多予以減刑,將他判刑4年定讞。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爲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高男原本犯下的偷火龍果,就是本項罪名。但高男拿出螺絲起子,攻擊園主後,就變成同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刑度等同「強盜罪」,自5年以上起跳。
判決指出,高男2016年9月2日凌晨1點多,騎機車到果園,偷摘2顆火龍果得手;翌日凌晨2點15分,他重返果園行竊,並持手電筒照射果園尋找目標,徒手摘取2顆火龍果。園主在隔壁工廠透過監視器觀看果園動靜,見狀報警並持長棍趕往果園阻攔。2人發生拉扯,高男打開機車置物櫃,取出螺絲起子猛力刺向園主,並乘機奪取園主的長棍,追趕手無寸鐵的園主,將他趕回工廠後,高男再騎車逃逸。警方循線逮捕高男,檢方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高男第一次得手犯竊盜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第二次犯行則成立準強盜罪,重判8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將竊盜罪部分先行定讞,至於準強盜罪部分,考量犯罪所得不高應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4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男爲了2顆總價66元的火龍果,必須入獄服刑4年確定。